李秉
李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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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子少保吏部尚書 | |
籍貫 | 山東承宣布政使司濟寧府曹縣 |
族裔 | 漢族 |
字號 | 字執中 |
諡號 | 襄敏 |
出生 | 永樂六年(1408年) |
逝世 | 弘治二年(1489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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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秉(1408年—1489年),字執中,山東曹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官至吏部尚書。谥襄敏。
生平
正統元年(1436年),登進士,授延平府推官。趕往沙縣逮捕豪強,后因誣陷連坐下獄。按察使副使侯軏審查后治豪強罪。之後,李秉進入都察院理刑,將授監察御史時,因都御史王文舉薦,升為本院經歷,尋改戶部主事,之後前往宣府,彈劾整治當地邊將屯田,歸田於民。之後去兩淮負責鹽政。明景帝即位后,晋升為戶部郎中。景泰二年,命輔佐戶部侍郎劉璉督餉宣府,舉發劉璉侵財。后升右都御史,兼參贊軍務,給予百姓牛具穀種[1]。
景泰三年(1452年)冬,命兼任宣府巡撫,后又命提督軍務,其盡心邊計,不恤嫌怨,彈劾都指揮楊文、楊鑒,都督江福貪縱并治罪。后論獨石內官弓勝組織田獵而擾民,命召回。又彈劾總兵官紀廣等罪,紀廣亦攻擊李秉,后命御史練綱、給事中嚴誠調停,之後留李秉[2]。天順初年,撤除巡撫官,其改為江南糧儲總督,后因事連坐被逮,之後英宗寬恕,恢復原職。恰逢御史李周等被貶,李秉上疏請救,英宗大怒,將定其罪。恰逢廷議恢復巡撫職位,而大臣舉薦李秉有才能,后命其擔任大同巡撫,在任期間彈劾多人,英宗責其專擅,逮下詔獄,后斥為民。三年後,因內閣大臣舉薦,恢復原職,并蒞南京都察院。明憲宗繼位后,進右副都御史,再擔任宣城巡撫。數月后,拜左都御史[3]。
成化二年(1466年),命其整飭遼東抵大同邊備,赴任后即彈劾鎮守中官李良、總兵武安侯鄭宏失律罪,出都指揮裴顯於獄,舉指揮崔勝、傅海等,在鳳皇山擊敵獲勝。之後巡撫宣府、大同,更換其將領,申明軍令。不久,命擔任總督,與武清伯趙輔分五道出塞并獲大勝。加太子少保[4]。成化三年,吏部尚書王翺致仕,廷臣推舉繼任者,憲宗特別推薦李秉。李秉繼任后,對吏治進行大型改革,分別審查國子監生八千餘人,并淘汰其中數百,於是怨聲載道。加上每逢會朝覲考察,李秉斥退者眾多,且多為大臣的鄉里故人,於是眾怨交集。之後大臣紛紛彈劾,李秉被命太子少保致仕。弘治二年(1489年),去世。贈太子太保。後謚襄敏[5]。
参考文献
- ^ (清)張廷玉等,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卷177):“李秉,字執中,曹縣人。少孤力學,舉正統元年進士,授延平推官。沙縣豪誣良民為盜而淫其室,秉捕治豪。豪誣秉,坐下獄。副使侯軏直之,論豪如法,由是知名。徵入都察院理刑,將授御史,都御史王文薦為本院經歷,尋改戶部主事。宣府屯田為豪占,秉往視,歸田於民,而請罷科索,邊人賴之。兩淮鹽課弊覺,逮數百人。秉往核,搜得偽印,逮者以白。景帝立,進郎中。景泰二年命佐侍郎劉璉督餉宣府,發璉侵牟狀。即擢右僉都御史代璉,兼參贊軍務。宣府軍民數遭寇,牛具悉被掠。朝廷遣官市牛萬五千給屯卒。人予直,市穀種。璉盡以畀京軍之出守者,一不及屯卒,更停其月餉,而徵屯糧甚急。秉盡反璉政,厚恤之。軍卒自城守外,悉得屯作。凡使者往來及宦官鎮守供億科斂者,皆奏罷,以官錢給費。尋上邊備六事,言:「軍以有妻者為有家,月餉一石,無者減其四。即有父母兄弟而無妻,概以無家論,非義。當一體增給。」從之。時宣府億萬庫頗充裕,秉益召商中鹽納糧,料飭戎裝,市耕牛給軍,軍愈感悅。”
- ^ (清)張廷玉等,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卷177):“三年冬命兼理巡撫事。頃之,又命提督軍務。秉盡心邊計,不恤嫌怨。劾都指揮楊文、楊鑒,都督江福貪縱,罪之。論守獨石內官弓勝田獵擾民,請徵還。又劾總兵官紀廣等罪,廣訐秉自解。帝召秉還,以言官交請,乃命御史練綱、給事中嚴誠往勘,卒留秉。時邊民多流移,秉廣行招徠,復業者奏給月廩。瘞土木、鷂兒嶺暴骸,乞推行諸塞。軍家為寇所殺掠無依者,官為養贍,或資遣還鄉。厘諸弊政,所條奏百十章,多允行。諜報寇牧近邊,廷議遣楊俊會宣府兵出剿。秉曰:「塞外原諸部牧地,非犯邊也。掩殺幸功,非臣所敢聞。」乃止。諸部質所掠男婦求易米,朝議成丁者予一石,幼者半之。諸部概乞一石,鎮將不可。秉曰:「是輕人重粟也。」如其言予之。自請專擅罪,帝以為識體。”
- ^ (清)張廷玉等,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卷177):“天順初,罷巡撫官,改督江南糧儲。初,江南蘇、松賦額不均。陳泰為巡撫,令民田五升者倍征,官田重者無增耗,賦均而額不虧。秉至,一守其法。尋坐舉知府違例被逮,帝以秉過微,宥之。復任,請滸墅關稅悉徵米備荒。又發內官金保監淮安倉科索罪。御史李周等左遷,秉疏救。帝怒,將罪之。會廷議復設巡撫,大臣薦秉才,遂命巡撫大同。都指揮孫英先以罪貶職還衛,總兵李文妄引詔書,令復職。秉至,即斥之。裨將徐旺領騎卒操練,秉以旺不勝任,解其官。未幾,天城守備中官陳例久病,秉請易以羅付。帝責秉專擅,徵下詔獄。指揮門達並以前舉知府、救御史及斥孫英等為秉罪。法司希旨,斥為民。居三年,用閣臣薦,起故官,蒞南京都察院。憲宗立,進右副都御史,復撫宣府。數月,召拜左都御史。”
- ^ (清)張廷玉等,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卷177):“成化改元,掌大計,黜罷貪殘,倍於其舊。明年秋,命整飭遼東抵大同邊備。至即劾鎮守中官李良、總兵武安侯鄭宏失律罪,出都指揮裴顯於獄,舉指揮崔勝、傅海等,擊敵鳳皇山。捷聞,璽書嘉勞。秉乃往巡視宣府、大同,更將帥,申軍令而還。未幾,命為總督,與武清伯趙輔分五道出塞,大捷。帝勞以羊酒,賜麒麟服,加太子少保。”
- ^ (清)張廷玉等,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卷177):“三年冬,吏部尚書王翺致仕,廷推代者,帝特擢秉任之。秉銳意澄仕路。監生需次八千余人,請分別考核。黜庸劣者數百人,於是怨謗紛起。左侍郎崔恭以久次當得尚書,而秉得之,頗不平。右侍郎尹旻嘗學於秉,秉初用其言,既而疏之。侍讀彭華附中貴,數以私幹秉,秉不聽。胥怨秉。御史戴用請兩京堂上官及方面正佐,如正統間例,會廷臣保舉;又吏部司屬與各部均升調,不得久擅要地,且驟遷。語侵吏部,吏部持之。帝令兩京官四品以上,吏部具缺,取上裁。而御史劉璧、吳遠、馮徽爭請仍歸吏部。帝怒,詰責言者。會朝覲考察,秉斥退者眾,又多大臣鄉故,眾怨交集。而大理卿王概亦欲去秉代其位,乃與華謀,嗾同鄉給事中蕭彥莊劾秉十二罪,且言其陰結年深御史附己以攬權。帝怒,下廷議。恭、旻輒言「吾兩人諫之不聽」,刑部尚書陸瑜等附會二人意為奏。帝以秉徇私變法,負任使,落秉太子少保致仕。所連鮑克寬、李沖調外任;丘陵、張穆、陳民弼、孫遇、李齡、柳春皆罷。命彥莊指秉所結御史,不能對。久之,以璧等三人名上,遂俱下詔獄,出之外。陵等實良吏,有名,以讒黜,眾議不平。陵尤不服,連章訐彥莊。廷訊,陵詞直。帝惡彥莊誣罔。謫大寧驛丞。方秉之被劾也,勢洶洶,且逮秉。秉謂人曰:「為我謝彭先生,秉罪惟上所命。第毋令入獄,入則秉必不出,恐傷國體。」因具疏引咎,略不自辨。時天下舉子方會試集都下,奮罵曰:「李公天下正人,為奸邪所誣。若罪李公,願罷我輩試以贖。」及帝薄責秉,乃已。秉行,官屬餞送,皆欷歔,有泣下者。秉慷慨揖諸人,登車而去。秉去,恭遂為尚書。秉誠心直道。夷險一節,與王竑並負重望。家居二十年,中外薦疏十余上,竟不起。弘治二年卒。贈太子太保。後謚襄敏。子聰、明、智,孫邦直,皆舉鄉試。聰,南宮知縣,以彥莊劾罷歸。明,建寧府同知。智,南陽府知府。邦直,寧波府同知,彥莊謫後,署大寧縣,以科斂為盜所殺。”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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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劉璉 |
明朝宣府巡抚 1452年-1457年 |
繼任: 王宇 |
前任: 年富 |
明朝大同巡抚 1458年-1459年 |
繼任: 韓雍 |
前任: 李匡 |
明朝宣府巡抚 1464年 |
繼任: 葉盛 |
前任: 王翱 |
明朝吏部尚書 1467年-1469年 |
繼任: 崔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