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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存檔/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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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可見其自上次因擾亂程序被封禁過期後仍然持續同類的擾亂程序行為,鑑於其仍然在條目空間活躍且並未見不當編輯,提請管理員對於其在維基百科空間施以一定時間之禁制,如可,請同時對其與MINQI之間施以比兩人封禁時間更長的雙向互動禁制。
  • 提報人:路西法人 2022年1月5日 (三) 09:51 (UTC)
  • 處理:長期擾亂涉及多個名字空間,故封禁半年。-Mys_721tx留言2022年1月5日 (三) 13:29 (UTC)
    (:)回應:@LuciferianThomas
    1. 就當下而言,我認爲閣下及Cwek君的反對理由是基於「管理員有權冷處理」,然而如我所説「就算取消本版自動提報」也不見得「傷害管理員冷處理之權力」該理由顯然存有形式謬誤不能視作合理的反對理由。然思慮過後,若是其他意見,諸如延長存檔時間仍有參考價值;基於此,本人持續公示當下確實顯得魯莽及強行,因此本人於此向各位(@LuciferianThomas@Ericliu1912@Cwek)承諾之後會改善自身參與討論之行爲。然而,對於指出他人意見的有效性之行爲,本人不會停止。
    2. 在當下我認爲將這個不被人理會的伏魔殿直接提出存廢討論也符合方針指引:諸如有通告、未使用快速提刪且理由明確( ...使此布告板形同虛設(即刪除理由第十二條「不符合條目、模板、維基項目、用戶名字空間使用目的的頁面」)經他者提醒後,本人也於互助客棧提案。
    3. 要求此處事機構受理人格受辱之事,天經地義,尤其寒吉在本人提報之後,多次發表針對本人訴諸人身之言論屬於持續性的人身攻擊(見往日提報)。維基百科不強迫任何人參與,但文明、禮儀屬硬性規則仍不可忽略,因爲管理員是共識與方針的執行人。此忽略行爲無疑是對文明在內的方針之藐視。即使如此,我也未不容許管理員冷處理。請閣下莫要混肴不存檔與不容許管理員冷處理之概念。
    4. 自八月以來,本人針對MINQI之提報有且僅有兩個,分別是「在編輯摘要中指稱他人言論是爲「垃圾言論」」以及「污衊他人製造IP地址對其栽贓嫁禍」而上述的行爲,此提報即使具有針對性,然其合理性遠高於針對性。然而,提報人只在乎於我與MINQI之過節,忽略本人提報指控就其行爲損害站內的和平氣氛,基於偏見地將本人合法提報行爲稱之爲「仍然持續與MINQI進行嚴重影響日常站務的爭議」即屬「為闡釋觀點」「游戲維基百科」等,此行爲本人不接受,請@LuciferianThomas對本人道歉。另請提報人指出「本人持續與MINQI進行嚴重影響日常站務的爭議」的例子,否則可視作未經查實之提報。
    5. 對於某位我不想提及他名的管理員,本人承認此是爲諷刺即顯然違反文明行爲,然這位管理員早先於私下群組多次發表人身攻擊之言論「你浪費社群的時間還不夠多嗎」。我並不想用什麽「是他先開始的」等言論以為自身諷刺他人之言論辯護,但為公平起見,本人請求管理員施行不少於十年的雙向互動禁止。
    6. 「發表如「略過部分且被指正的無效意見」等言論,直接忽略與自己相左的意見以強行推行議案;且在多名用戶指出投票程序問題後仍然強行推行投票」又是如同第五點的避重就輕。請問「港臺串通陷害大陸維基人!」是他X的有效意見嗎?原諒我的用字,但如本人於該版説過的:綜合併略過無效的意見,是有效結論的前提。否則加之「政治迫害」等理由只是為陰謀論提供立足點
    為提升本版處置之效率,本人接受且呼籲所有管理員處理此案得出明確之結果,唯不接受諸如管理員Mys 721tx君屢次僅以「明顯擾亂」等理由直接封禁或駁回用戶之復核請求。對於「維基百科空間施以一定時間之禁制」的請求本人表示尊重。然而與MINQI之互動禁止以及WMC案,基於提報人理由的缺漏、未經查實及明顯基於偏見乃至斷章取義,本人不接受形同擾亂提報程序之理由。——WMLO留言2022年1月5日 (三) 13:11 (UTC)

(!)意見:1.提報人舉出的第一個例子凸顯被提報者無視他人聲音,強制把自己的聲音當成他人必須遵守的規則,他人必須聽從的真理,搞一言堂。憑這件事,我無法以假定善意方針看待被提報人的所作所為。

2.被提報者在被封禁之後,要求所有管理員參與處理此案,可見其一點悔過之心都沒有。涉事用戶在用戶討論頁上依舊以「被害人」自居,在承認自身的錯誤的前提下,無法拿出實質性證據指控他人(管理員)對其封禁的「錯誤性」,我個人認為他是胡鬧。

3.「本人持續與MINQI進行嚴重影響日常站務的爭議」的例子,如果被舉報者認為他們兩個人的爭論沒有影響到站務的話,我只能認為他的見解是睜着眼說瞎話。在本案事實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被提報者也在個人討論頁面上承認自己對相關用戶的錯誤言行),被提報者依舊要求中文維基的所有管理員和整個社群圍着他轉,屬於無理要求。

4.關於被提報者所稱的這位管理員所謂早先於私下群組多次發表人身攻擊之言論「你浪費社群的時間還不夠多嗎」。我並不想用什麽「等話語,我認為涉事管理員並沒有對被提報者進行人身攻擊,而是對其偏激的行為進行指正。相反,被提報者反覆違反假定善意原則。Assifbus留言2022年1月6日 (四) 16:53 (UTC)

高爾夫球(臭臭貓創建:長打 (高爾夫),不止一個),
Category:重量訓練六角槓聳肩 (運動)羅馬椅),
性產業(「英国性產業」,已刪),
歐洲城市電車(蘇黎世電車),
汽車(捷恩斯GV80,不止一個),
新加坡(新加坡國內稅務局,不止一個)。
(~)補充更多理由:
1. SiuMai的前一個疑似傀儡帳號User:ABX456於2021年1月13日 (三) 13:01被封禁,而「User:臭臭貓」帳號於2021年1月14日 (四) 05:36創建,兩者相差不足24小時。
2. 在其他用戶的沙盒頁加入nowiki(例如[3],符合Wikipedia:持續出沒的破壞者/User:SiuMai#編輯傾向提到的「編輯別人的用戶沙盒,將分類nowiki化」)。
--Mewaqua留言2022年1月15日 (六) 15:59 (UTC)
(:)回應 莫名奇妙的指控。老實說,我部分創建是參考其他用戶的,如高爾夫類和電車條目是參考Suicasmo,歐美城鎮是參考AirScott和Bigbullfrog1996,汽車類是參考攻殼機動隊員,XX裔X國人是參考哲里,全部都是正常的編輯。--臭臭貓留言2022年1月12日 (三) 13:48 (UTC)
又是香港用戶(據創建香港野豬的相關事件及議題推斷),又多提報關注度被認為不足的條目(尤其是虛構作品相關、道路),又在創建的159個頁面(含已刪)中有至少6個不算是非常熱門的題材(尤其是「Category:重量訓練」)與SiuMai相同,又在其他用戶的沙盒頁加入nowiki(例如[4],另見Wikipedia:持續出沒的破壞者/User:SiuMai#編輯傾向的「編輯別人的用戶沙盒,將分類nowiki化」),純屬巧合的概率有多大?--Mewaqua留言2022年1月12日 (三) 19:17 (UTC)
移除草稿的分類是先經過在客棧的提案的,有人建議可加冒號,我發覺template中亦可能隱藏分類,所以決定便用nonwiki,看不到有什麼問題。另外,健身類條目不算熱門嗎?相信這只是你個人的見解。歸根究底,可能都是因為提刪惹的禍,見到A1Cafel的類似提刪,認為十分合理,所以參與其中,想不到竟然會招來惡意推斷。--臭臭貓留言2022年1月12日 (三) 20:08 (UTC)
1. 「是不是繞過封禁」與「是不是正常的編輯」是兩回事。2. 過去10年,編輯「Category:重量訓練」及「Category:重量訓練器材」內條目的用戶人數(不計IP用戶、小修改或機械人)寥寥可數,應該不算「熱門」了,而編輯多於1個「該題材條目」的用戶人數更少,而在活躍編輯中同時對高爾夫球和重量訓練題材感興趣的人數恐怕也是極少,多種考量加在一起,我覺得純屬巧合的可能性很低。--Mewaqua留言2022年1月13日 (四) 12:38 (UTC)
各大高爾夫雜誌、網頁及YouTube頻道都充斥著大量專為高爾夫球手而製的健身資訊。籃球員和美式足球員在選秀前也會到健身室做針對性訓練。可能你是很少做運動那種人,所以才有錯覺認為對這兩種題材同時感興趣的人數極少。--臭臭貓留言2022年1月13日 (四) 14:35 (UTC)
@Mewaqua臭臭貓喜歡給香港道路掛notability(確實比較難找來源,且道路較短),SiuMai有這個傾向嗎?其實哪怕就算真的是SiuMai話個人倒是覺得可以假裝不知道,他又沒在破壞。--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1月13日 (四) 16:09 (UTC)
關於「給香港道路掛notability」,SiuMai有,例如[5]。--Mewaqua留言2022年1月13日 (四) 17:26 (UTC)
(!)意見:如果Mewaqua君懷疑臭臭貓君是傀儡帳號,為什麼不直接申請用戶查核呢?📕📙📒📗📘📚📖強烈抗議維基基金會無理封禁中維管理員 2022年1月13日 (四) 16:48 (UTC)
從上一個疑似傀儡帳號(User:ABX456)被封禁距離現在時間相隔太久。又,假設該用戶近期有使用代理IP(有人在Wikipedia:持續出沒的破壞者/User:SiuMai列出了疑似是該人用過的一大堆代理IP),即使用戶查核證實了此點,能否因此確認臭臭貓與SiuMai的關係,我也不確定。--Mewaqua留言2022年1月13日 (四) 17:26 (UTC)
既然閣下不確定兩者之間的關係,就不應該輕易提出指控。畢竟疑罪從無。再者,如果「題材相似」就足以成為質疑的理由的話,那LTA們碰過的題材豈不是其他人都不敢碰?
在下建議閣下:要麼馬上申請用戶查核,要麼撤回指控。📕📙📒📗📘📚📖強烈抗議維基基金會無理封禁中維管理員 2022年1月13日 (四) 18:31 (UTC)
1. 「不確定兩者之間的關係」是指如果用戶查核只查出臭臭貓使用了代理IP,單憑「使用了代理IP」是否足以確定臭臭貓與SiuMai是同一人?2. 兩個不同的人創建條目出現一兩個「題材相似」不足為奇,創建條目的題材越多,出現相同題材的次數會越大,但是以臭臭貓和SiuMai創建條目數目和題材數目而言,如果是兩個不同的人,出現「至少6項不算很熱門的題材」相同的可能性有多大?(尤其是兩者都創建於多於一個的高爾夫球和重量訓練相關的條目。)而且還有其它特徵符合「Wikipedia:持續出沒的破壞者/User:SiuMai」所述。
如果沒有管理員打算處理本案,以無結論之類作結或任由存檔也可。
--Mewaqua留言2022年1月13日 (四) 19:04 (UTC)
PÑēüḾôňïę1357君似乎誤解了用戶查核的作用。數據過期 數據過期用戶不能查、不斷替換代理的查不了,此案申請用戶查核基本上就是立刻會被駁回,因為沒能查。在不能進行用戶查核的情況下,Mewaqua君按照用戶貢獻比對來提出懷疑並無不當,而且還不只是列出一個相似之處而是頗多個。我稍後進行一下用戶傾向比對,看看會不會找到什麼收穫。--路西法人 2022年1月15日 (六) 02:38 (UTC)
@MewaquaPÑēüḾôňïę1357已尋求監管員Sotiale協助,他表示他可能有上次查核的殘留數據,故轉交HAM。--路西法人 2022年1月20日 (四) 09:25 (UTC)

請提報人搞清楚,事實就是該條目移動請求理由不充分不恰當,未獲共識支持且已遭我反對(詳見該條目討論頁),管理員擅自依該請求移動[6][7]已屬違規,我不得不移回而已[8]。另請注意提報人曾在既未提供任何理由更未獲得共識支持的前提下擅自移動該條目[9],但被我移回[10]。請勿顛倒黑白惡意提報。--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08:12 (UTC)

@AT 請回答我在該條目討論頁提出的問題:以生卒年(注意是生卒年,並非只有生年沒有卒年)為有重名的已逝世人物命名消歧義哪裡標新立異了,依據何在?頁面移動請求未獲共識支持應維持原標題,這裡應為「佐藤寬子 (1907年-1987年)」,為何在頁面移動請求未獲共識支持的前提下做出將本條目擅自移至「佐藤寬子 (1907年)」這種違規操作?請立即給出合理解釋。--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11:32 (UTC)
「以生卒年(注意是生卒年,並非只有生年沒有卒年)為有重名的已逝世人物命名消歧義哪裏標新立異了,依據何在?」您倒是給個例子?小弟不才,未曾見過同時以生卒年為消歧義字眼的條目。--AT 2022年1月22日 (六) 11:34 (UTC)
@AT 這樣的例子多到不勝枚舉,且並未有規定禁止這樣做。您自己還沒調查就在未獲共識支持的前提下做出擅自依Ghrenghren提議移動條目的違規操作,實在不應該。--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11:41 (UTC)
既然您說不勝枚舉,請列出。謝謝。--AT 2022年1月22日 (六) 11:44 (UTC)
@AT 由於是您以生卒年為有重名的已逝世人物命名消歧義標新立異為由,未獲共識支持即擅自依Ghrenghren提議移動條目且禁止非管理員用戶再次移動,因此應該您給出標新立異的理由,比如給出中文維基百科條目查詢結果加以證明,而非反過來讓我證明。--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11:48 (UTC)
您不是說不勝枚舉嗎?怎麼現在就一個也舉不出來?標新立異就沒有見過啊,以生年作為消歧義的例子我倒是見過不少,您要我列出來嗎?--AT 2022年1月22日 (六) 11:55 (UTC)
@AT 您非要我證明的話,我就告訴您:奧地利的安娜、奧地利的艾蕾諾爾、奧地利的瑪麗亞·克里斯蒂娜、丹麥的路易絲、法蘭西的路易這些同名人物條目標題就是採取生卒年消歧義,頁面移動請求發起人Ghrenghren自己建立的用戶頁‎User:Ghrenghren/工作區54‎更是列舉了眾多以生卒年為同名人物消歧義的例子,您都視而不見嗎?您自己沒調查清楚就斷言標題採取生卒年消歧義是標新立異,顯然失之武斷。我本以為不用我特意舉例您就能自行發現,可結果呢?再說頁面移動請求未達成共識,則應保持原標題,您身為管理員卻為何未獲共識支持即擅自依Ghrenghren提議移動條目且禁止非管理員用戶再次移動,這樣做難道不違規嗎?--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12:02 (UTC)
既有例子,已移回。--AT 2022年1月22日 (六) 12:52 (UTC)
@AT 既然如此,還請您將該條目的禁止移動理由相應改一下吧。--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13:08 (UTC)
已更改。不過這類消歧義相對於生年消歧義,仍然是佔極少數,在生年沒有重疊的情況下,理論上似乎沒有必要連卒年也寫,條目標題在合理前題下理應盡可能從簡。如果不同意只寫生年的話,換成其他消歧義字眼(例如職業之類)也並無不可。--AT 2022年1月22日 (六) 21:20 (UTC)
對於有重名的已逝世人物而言,標題採取生卒年消歧義完全正當合理,維基規範並未禁止,因此對於標題採取生卒年消歧義的條目理應維持,且由於這類條目數量較多,因此不必也不應再移動。--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3日 (日) 08:54 (UTC)
我理出來這些頁面基本上都是單一用戶建立的。而且只有這五十多個,沒有其他例子了。--Ghren🐦🕘 2022年1月22日 (六) 13:50 (UTC)
五十多個採取同名人物生卒年消歧義方式的條目已經相當多了(這樣的條目應該還有更多,只是尚未完全列舉而已),而且這些條目基本上是從其它語言版本維基百科翻譯而來,那裡同樣採取同名人物生卒年消歧義方式,中文維基百科只是照做而已。這些條目的創建者各異,並非你聲稱的單一用戶。我倒要問問你,你無視眾多採取同名人物生卒年消歧義方式的條目,偏偏執意請求將條目原題「佐藤寬子 (1907年-1987年)」移動至「佐藤寬子 (1907年)」,搞雙重標準的緣由何在,是WP:POINT嗎?--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13:56 (UTC)
我已經全部列舉。正則表達式只有百餘個結果,然後我人手全部篩下來的。有也只可能是抄漏幾個,數目不太可能差太遠。你假如還能列超過一百個算我輸,我向社群道歉。事實是目前單純以年份、或者年份加上月份是主流,個人日常看過的估計不下數萬。--Ghren🐦🕙 2022年1月22日 (六) 14:45 (UTC)
九成五是U:Libra Justin移動的。--Ghren🐦🕙 2022年1月22日 (六) 14:49 (UTC)
話別說那麼滿,肯定有遺漏的,遺漏得應該還不少。話又說回來,既然採取同名人物生卒年消歧義方式的條目如此眾多,為何你偏偏忽視其存在的數量與價值,並執意請求將條目原題「佐藤寬子 (1907年-1987年)」移動至「佐藤寬子 (1907年)」,搞雙重標準呢?再有這裡說的是已逝世人物,若有重名以生卒年消歧義恰如其分,若是現存人物或是逝者卒年不明,則可只以生年消歧義,當然這又是另外一碼事了。你聲稱的「目前單純以年份、或者年份加上月份是主流,個人日常看過的估計不下數萬」尚待可靠來源佐證,且「單純以年份、或者年份加上月份」消歧義的人物條目,現存人物或是逝者卒年不明的情形應該為數不少,這應與能通過可靠來源確定生卒年的已逝世人物區分開,不應籠統而論。另外你聲稱上述採取同名人物生卒年消歧義方式的條目大多由Libra Justin命名,但事實上這些條目有不少是其他用戶創建命名的,請勿歪曲事實。--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15:02 (UTC)
你去找。--Ghren🐦🕚 2022年1月22日 (六) 15:07 (UTC)
採取同名人物生卒年消歧義方式的條目你目前列舉得已經相當多了,還用我找什麼?請勿模糊問題焦點:既然採取同名人物生卒年消歧義方式的條目如此眾多,為何你偏偏忽視其存在的數量與價值,並執意請求將條目原題「佐藤寬子 (1907年-1987年)」移動至「佐藤寬子 (1907年)」,搞雙重標準呢?--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15:11 (UTC)
一點都不算多。中維可是有一百萬個條目。--Ghren🐦🕗 2022年1月23日 (日) 12:14 (UTC)
採取同名人物生卒年消歧義方式的條目怎麼算數量也不少,你怎麼否認也沒用。你聲稱中文維基百科有一百萬條目(再多又有何用),但其中同名人物需要消歧義的條目有多少,其中又有多少已逝世人物需要生卒年消歧義,這才是你該考慮的,請回到正題上來討論。請勿執意忽視同名人物生卒年消歧義條目存在的數量與價值,偏偏執意針對佐藤榮作之妻佐藤寬子條目要求只有生年沒有卒年的消歧義命名,搞雙重標準。--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3日 (日) 13:22 (UTC)
九成五似乎實在太多,一半左右吧,但德國的外語條目參照,你這外語的消歧是(首相夫人)。另外你覺得我在point你可以去找管理。--Ghren🐦🕚 2022年1月22日 (六) 15:12 (UTC)
一會兒九成五一會兒一半左右,這也差太多了吧,敢情你是憑感覺隨便猜,沒個准數啊。說回這個條目,日語版是用首相夫人消歧義,但不妨礙中文版用生卒年消歧義。這裡是管理員布告板,管理員看着呢,我還用特意找管理員提報你?--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15:20 (UTC)
你認為生卒年有必要,請去WP:VPD處理。多謝合作。--Ghren🐦🕖 2022年1月22日 (六) 11:18 (UTC)
@Ghrenghren 因為是你發起只標生年不標卒年的移動請求,所以應該是你取得支持只標生年不標卒年的共識再請管理員移動條目,而非在未獲共識支持的前提下由管理員擅自移動條目,再讓我另行討論,先來後到的程序別搞錯了。你自己的用戶頁‎User:Ghrenghren/工作區54‎更是列舉了眾多以生卒年為同名人物消歧義的例子,卻為何偏偏執意請求將條目原題「佐藤寬子 (1907年-1987年)」移動至「佐藤寬子 (1907年)」,搞雙重標準呢?--Joker Twins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11:37 (UTC)
  • 討論:薛範#優良條目評選,[11],[12],[13],[14],於評選開始後邀請多人參與評選,有關評選應當無效。
  • 提報人:Opky9407留言2022年1月3日 (一) 15:53 (UTC)
  • 處理:
  • 討論:
    應以無效作結。--AT 2022年1月4日 (二) 17:40 (UTC)
    同時已發出警告。--AT 2022年1月4日 (二) 17:41 (UTC)
  • WP:CAN向維基百科用戶拉票,是指向其他維基百科使用者不適當地發送通知,請求他們在維基社群正在進行的某項討論發表支持特定立場的意見幾則通知都是中立的邀請,不違反拉票指引。——BlackShadowG留言2022年1月10日 (一) 07:21 (UTC)
    • 請勿衹取CAN的部份內容來斷章取義,邀請的行為除了要符合閣下所引用的條文,還要符合指引裏的各個其他部份,而本次違反的是指引裏的WP:APPNOTE部份,故仍違反拉票指引。--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2022年1月10日 (一) 08:57 (UTC)
      • WP:APPNOTE原文:「使用禮貌和中立的措辭行文,僅向少數編輯發送通知(同時請留意下方的過度跨頁張貼),這被視為可以接受的適當的通知(友善通知)」行文中立,通知人數僅五人,屬於適當的通知。——BlackShadowG留言2022年1月12日 (三) 12:34 (UTC)
        • 也請勿衹取APPNOTE的開頭來斷章取義,APPNOTE的較後部份有限制被邀請的對象:「討論中提到的使用者的對話頁」、「相關編輯的使用者對話頁,例如:……(那四點請自己入去看)」,除非能證明該五人全部都屬於可以被邀請的對象,否則依然違規。(況且,GAC僅需6票支持,如扣掉自薦的1票實際僅需5票,所以在此情況下邀請5人,我難以認同這屬於少數)--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2022年1月12日 (三) 13:50 (UTC)
          • 這段我當然注意到了,「為了能讓討論通知被廣泛傳達給旁觀的編輯,可以在以下任何地方發送行文禮貌且中立的通知訊息:」,是「可以」,不是「只能」。換言之,方針並沒有禁止向這幾種以外的用戶發送邀請。(不過我覺得這種類似的爭議已經不是第一次來,建議交至互助客棧請求社群澄清)。——BlackShadowG留言2022年1月13日 (四) 13:31 (UTC)
      • 我認為BlackShadowG的理解不對,指引開頭的「向其他維基百科使用者」,代表了指引限制的範圍是維基人,只要是維基人,就已經預定為受限制的對象,所以「條文的原文並沒有限制被邀請的對象」的說法是錯誤的。而因為全部的維基人都是被限制的,所以之後的列舉奉行「法無授權即禁止」原則,有被列舉的維基人理解為被授權可以例外突破限制而准許被邀請,而沒有被列舉的維基人則理解為沒有被授權而禁止被邀請。--Opky9407留言2022年1月17日 (一) 06:09 (UTC)
        在我看來應該是「法無禁止即可為」,開頭是說「向維基百科用戶拉票,是指向其他維基百科使用者不適當地發送通知,請求他們在維基社群正在進行的某項討論發表支持特定立場的意見。」涉事者發送的幾則通知都是中立的邀請,本身就不算作是「拉票」。條文原文也沒有限制發布這種中立的邀請。--BlackShadowG留言2022年1月18日 (二) 05:51 (UTC)
        就以「一個或多個可能對討論中的主題有興趣的相關專題、或其他維基百科協作計劃討論頁或佈告欄」為例,若以「法無禁止即可為」來理解的話,如果有人在Wikipedia_talk:澳門維基人佈告板裏發送訊息呼籲關注某個非澳門條目的評選,那您都可以說他沒有違規,因為條文沒有禁止在不相關的專題/佈告欄發送訊息,在我而言這是非常不合理的事。故此,在這種情形下以「法無授權即禁止」來理解方為最合理。--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2022年1月18日 (二) 06:38 (UTC)
        閣下所列舉的例子是違反了Wikipedia:拉票 § 不適當的通知(拉票):「垃圾郵件:過量張貼訊息給個別使用者,或是給與當前主題沒有顯著關係的使用者。」這一節才是「法」明確禁止的行為。--BlackShadowG留言2022年1月19日 (三) 02:19 (UTC)
        縱使依照這樣理解,該五人其實皆屬於「與當前主題沒有顯著關係的使用者」,況且Wikipedia:拉票 § 垃圾郵件和過度跨頁張貼也有說:「不論出於任何原因(即便目標並非影響討論的結果),不加區別的發送通知給並無牽涉到事件的旁觀編輯,可以被視為「對話頁濫發訊息」」,該五人其實在被邀請之前,均無跡象顯示與薛範的條目編輯與評選有關,故屬於「並無牽涉到事件的旁觀編輯」,都是不可以被邀請的人,所以在本案中邀請該五人仍屬違規。--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2022年1月19日 (三) 02:28 (UTC)
        閣下的這種說法鄙人可以理解。--BlackShadowG留言2022年1月21日 (五) 08:5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