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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农业、旅游、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气象灾害高危行业、重点区域加密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尾矿库、排土场、重点林区和旅游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
    14 KB(2,395个字) - 2021年3月23日 (二) 06:57
  • (二)气象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 (四)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 (五)灾后恢复、重建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将交通运输、水务、旅游、农业、渔业、电力、通信等行业和系统中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28 KB(4,746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18:45
  • 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专项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
    23 KB(3,873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10:08
  •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
    23 KB(3,870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16:57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警报、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11 KB(1,893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17:48
  •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   (三)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系统;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   (五)雷电、暴雨(雪)、干旱、霜冻、冰雹、火灾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系统。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在人口密集区、经济开发区、学校、旅游名胜区、交通枢纽和灾害
    16 KB(2,608个字) - 2023年1月6日 (五) 00:37
  • 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29 KB(4,822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14:00
  • 灾害防御工作。 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大风灾害防御措施,建立信息共享和部门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大风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15 KB(2,543个字) - 2021年3月23日 (二) 09:11
  • 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12 KB(2,031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13:28
  • 旅游、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3 KB(2,196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21:55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专门从事雷电安全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
    15 KB(2,469个字) - 2021年3月23日 (二) 07:23
  • 灾害特点、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海域开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能源、通信等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
    18 KB(3,003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17:27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建设方案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 KB(1,539个字) - 2021年3月23日 (二) 12:22
  • 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17 KB(2,972个字) - 2012年8月15日 (三) 13:19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的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4 KB(2,363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16:14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信息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城区间距5公里、乡村间距15公里建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学校、医院、企业、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区、重点工程、街道社区等场所,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显示屏或者广播、警报器等设施;乡(镇)、…
    12 KB(2,073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14:30
  •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
    21 KB(3,524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18:19
  • 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
    633字节(2,987个字) - 2017年11月29日 (三) 12:08
  • 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以及铁路、公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单位负责提供水旱灾害、城乡积涝、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电网故障、森林火险、农业灾害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18 KB(3,131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10:54
  • 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紧急避难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等防御设施。 第十一条 【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生态功能保护区、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增设气象监测站(点)或者预警信号接收、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标志。…
    14 KB(2,343个字) - 2023年1月5日 (四)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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