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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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音频作品以外,在美国首次发表的作品的美国版权
首次发表年
注意:发表并非创作
版权期限
  • 1929年以前
  • 1929~63年间:没有通知,或虽然有通知,但在首次发表28年内未回溯
  • 1967~77年间:没有通知
  • 1978年至1989年3月1日间:没有通知,且在首次发表5年内没有注册
作品已进入美国公有领域
  • 1929~63年间:有通知且已回溯
  • 1964~77年间:有通知
在首次发表后95年间受版权保护
  • 1978年至1989年3月1日间:1978年前创作的作品有通知,或虽未通知,但在首次发表5年内有注册
  • 1989年3月2日至2002年间:1978年前创作
  • 如果作者已知,受版权保护直至作者死后70年或2047年12月31日,以较晚者为准。
  • 如果作者未知,或是法人作者,则为首次发表后95年或创作后120年,以较早者为准,但不早于2047年12月31日。
  • 1978年至1989年3月1日间:1977年后创作的作品有通知,或虽未通知,但在首次发表5年内有注册
  • 1989年3月2日至2002年间:1977年后创作
  • 2003年前未发表的作品(即首次发表在2002年后)
  • 如果作者已知,受版权保护直至作者死后70年。
  • 如果作者未知,或是法人作者,则为首次发表后95年或创作后120年,以较早者为准。

本页提供美国版权法规的概况,用以辅助向维基共享资源上传作品。

一般规则

  • 任何发表于1929年1月1日之前的作品都是公有领域。对于“发表”的定义,可参考美国版权局传令1:版权的基础第3页。[1]这个现代定义只对1978年及以后有效,因为1909年版权法案没有明确定义它,虽然概念是类似的。
  • 任何发表于1964年1月1日之前,且版权并未执行回溯的作品都是公有领域(有关书籍可通过搜索斯坦福大学版权回溯数据库,漫画则可通过在线图书页找到)。
  • 任何发表于1978年1月1日之前,且并未标记版权标识(“©”、“Copyright”或“Copr.”)、发表年份(可能在一些个案中予以忽略)及版权所有者(或其笔名)的作品也是公有领域。
  • 任何发表于1978年或之后,但在1989年3月1日之前的,没有版权标识的作品是公有领域,除非作品的版权在其原始发表之日起5年内注册。
  • 于1929年1月1日及以后在美国境外首次发表(并在随后30天内未在美国境内再发表)的作品可能在美国因URAA(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的执行受版权保护,即便作品的美国版权此前因没能遵循美国版权程序(版权回溯及包含版权通告。)而过期。[2]基本上,只要作品因未遵循美国程序而在美国失去版权保护,但在其来源国的URAA日期仍受版权保护,那么这类作品会恢复其美国版权。(对于绝大多数国家而言,这个URAA日期是1996年1月1日。)在美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不受URAA影响。
  • 美国录音作品(包含于1929前出版的录音)的版权状态是一个特例。于1972年2月15日或以后修复的录音受与其他作品一样的版权保护。根据2018年10月签署成法律的音乐现代化法案,于1972年2月15日以前修复的录音单独受版权保护,基于录音首次出版时间。
  • 出版于1923年以前的录音于2022年1月1日进入公有领域。1923年~1946年间出版的录音受版权保护,期限为自首次出版之年起100年。1947年~1956年间出版的录音则为首次出版之年起110年。1956年以后出版,且修复于1972年2月15日以前的录音将于2067年2月15日进入公有领域。这些1972年以前录音的版权条款的应用不受任何程序影响(版权通告、在美国版权局登记或版权回溯。)
  • 197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作品受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逝世后70年。
  • 1978年以前创作,且首次出版于1978年及以后的作品受版权保护,期限直到出版或登记版权95年后,或是创作120年后(对于匿名或组织作品),亦或已知作者的情况下,作者逝世70年后,取较短期限者;如果其于1978~2001年加你出版,版权期限则至少延长至2047年12月31日。(因此没有在获得版权所有者授权情况下,1978~2001年间首次出版的作品会失去版权保护。)

美国版权法应用到全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但不应用到美属萨摩亚。根据美国版权局17 U.S.C. § 101(定义了1976年版权法案中“美国”一词的使用):“用于地理意义时,美国包含多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及美国政府司法权下的合并建制领土。”[3] 在合并建制领土中,美国版权局表明:“美国版权法应用到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但不应用到美属萨摩亚。”[4]

美国版权法(第17章)的完整详情由美国版权局出版。[5]

美国政府的作品

美国联邦政府的作品属于公有领域。这无疑应用于美国境内;但它可能不应用于其他管辖区。参见CENDI版权常见问题列表,3.1.7美国政府自我声明也如此叙述,但也请参考该讨论

 
由美国联邦政府部门美国联邦航天局创作的公有领域作品示例
  • 政府或政府機構網站上的圖片不一定是公共領域;總是尋找版權聲明或類似的。尤其是最喜歡的網站 "Astronomy Picture of the Day"上的圖像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屬於公共領域,但由其個人作者擁有版權(因此請不要上傳圖像從那裡到維基共享資源)。某些軍事網站(例如 AKO)上的圖像通常是軍人以其個人身份創作的(例如,使用個人相機巡邏的士兵)。這些圖像可能不屬於公共領域,但它們很難與軍事攝影師的作品區分開來,而且很少包含版權信息。美國之音 有時可能會使用美聯社和蓋蒂圖片社等機構擁有版權的照片。作為規則的一個例外,個人提交給國家氣象局的圖像屬於公共領域,這是photo submit process的一部分。
  • 這不包括各個州的政府。大多數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作都受版權保護,但也有一些例外
    • 更具體地說,CaliforniaFlorida政府機構的大部分作品都屬於公有領域,除非另有說明。
    • 州和地方政府的法令,包括司法意見、行政裁決、立法法規、公共條例和類似的官方法律文件,根據Template:PD-US-GovEdict,也沒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使它們在美國公共領域。
  • 這不包括政府資助的公司,如 Amtrak
  • 這不包括USPS員工的作品,1976年豁免[2]。特別是,自1978年以來,USPS擁有所有美國郵票設計的獨家版權[3](較舊的美國郵票都被視為公共領域)。
  • 這也不包括由美國政府委託但由承包商製作的作品;在這種情況下,版權可能已分配給美國政府(例如,官方 Ada 編程語言手冊的版權已分配給美國國防部)。
  • 一些美國政府機構可能與其他機構或公司合作; NASA尤其如此,它與加州理工學院合作運營噴氣推進實驗室,並與ESA和CNES等外國機構合作運營一些太空項目。 只有由NASA單獨製作的材料才屬於公共領域。其他機構可能擁有某些材料的版權,包括在NASA網站上發布的材料(在這些情況下,會有版權聲明——請查找它們以確定版權狀態)。
  • 政府有時會發布帶有非版權限制聲明的圖像(例如White House photostream)。這不影響版權。
  • 但是,禁止將某些聯邦圖像用於商業用途,例如識別標誌或身份證明。欺詐性使用(如未經授權佩戴軍裝)也是被禁止的。但是,這種性質的限制不在Commons政策的範圍內。
  • 美國陸軍紋章學院——此類圖像的官方保管人已通過其版權聲明解決了此問題,該聲明告知讀者如何滿足任何商業需求根據本條例。

政府法令

  • Edicts of Government始終是全部或部分公共領域,適用於此類作品,無論它們是聯邦、州或地方以及外國政府的作品。這包括司法意見、行政裁決、立法(法律、法規)、公共條例、條例和類似的官方法律文件。在這種情況下,思想(法令)和它的表達(法令文本)是分不開的,改變法律文本就是改變法律本身。政府法令可能與美國政府的工作重疊,也可能不重疊。

版权标签

快捷方式

参见: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参见#US States and Territories

美国政府部门

  • {{PD-USGov}}——对于美国联邦政府创作,且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的图片。
Judicial Branch

立法部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防部

教育部

能源部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国土安全部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

内政部

司法部

劳工部

国务院

运输部

财政部

退伍军人事务部

独立机构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公有领域收藏品

参见:Commons:Library of Congress

美国各州

海外领地

  • {{PD-USGov}} – 也用於由W:Unorganized territories(例如美屬薩摩亞)政府創建的作品,因為它們被視為美國聯邦政府的一部分,因此他們的作品沒有版權。[6][7]有組織領土的工作地位不太明確;this section中的第一個鏈接顯示了強有力的證據表明波多黎各的作品屬於公共領域,而第二個鏈接則推諉。旗幟和國徽似乎遵循與美國相同的法律。[8]

American Samoa

杂项

货币

参见:共享资源:货币

硬币

  可以

美國鑄幣廠生產的許多硬幣或鈔票作為聯邦政府的作品屬於公共領域,但並非全部。有些是由將權利分配給鑄幣廠的第三方設計的。這些通常是特殊場合的紀念幣,其營銷材料中描述了版權;另一個例子是金元的正面。[5]每個硬幣或鈔票的狀態應該單獨評估。 請參閱Commons:Determining if U.S. coin is free to use以幫助確定美國硬幣的版權狀態。

纸币

  可以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來自 18 US Code § 50431 CFR § 411.1):

  • 插圖的尺寸小於圖示項目每個部分的四分之三或多於線性尺寸的二分之一;
  • 插圖是片面的;
  • 所有負片、印版、正片、數字化存儲介質、圖形文件、磁介質、光存儲設備和用於製作插圖的任何其他東西,其中包含插圖的圖像或其任何部分都被銷毀和/或 最終使用後刪除或刪除。

請使用{{PD-USGov-money}}獲取相關的美國貨幣圖像。

参见:Category:United States currency-related deletion requests

微不足道

参见:共享资源:最低限度

美國法院以三種不同的方式解釋最低限度辯護:

  1. 技術違規是微不足道的,法律不會施加法律後果;
  2. 複製的程度低於實質性相似的閾值(始終是可操作複製的必需要素);
  3. 與合理使用有關(此處不相關,因為Commons不允許合理使用圖片)。

Commons通常特別關注這些問題中的第一個。

正如在Ets-Hokin v. Skyy Spirits, Inc.中發現的那樣,瓶子的照片不是其標籤的衍生作品(儘管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標籤也恰好低於原創性閾值):

然而,我們不需要決定標籤是否受版權保護,因為Ets-Hokin的產品鏡頭是基於瓶子的整體,而不是標籤。拍攝的重點是完整地捕捉瓶子。被告沒有引用任何案例證明這種性質的瓶子可能受版權保護,我們知道沒有。事實上,Skyy的立場是,日常的、功能性的、不可版權的物體的照片需要進行分析,因為衍生作品會剝奪業餘和商業攝影師對版權保護的合法期望。因為Ets-Hokin的產品鏡頭是整個瓶子的鏡頭——一篇不受版權保護的有用文章——而不是僅僅或什至主要是其標籤的鏡頭,我們認為瓶子不符合“預先存在的作品”的條件“在版權法的含義內。因此,Ets-Hokin拍攝的瓶子照片不能是衍生作品。

全景自由

参见: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OK仅限建筑物{{FoP-US}}

根據17 USC 102(a)(8)com/news/ae/11151054.html 《建築作品版權保護法》於1990年通過。它適用於1990年12月1日之後竣工的所有建築物,即使在此之前開工,或在此之後發布了計劃那個日期。

但是,美國聯邦版權法在17 USC 120(a)。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共場所繪畫、繪畫或拍攝建築物。這包括大廳、禮堂等內部公共空間。創作者擁有此類圖像的專有版權(建築師或建築物的所有者沒有任何發言權),並且可以以任何方式發布圖像。17 USC 120僅適用於建築作品,不適用於其他視覺藝術作品,例如雕像或雕塑。

這意味著對於1990年12月1日之前完成的建築物,有完整的FoP,不考慮建築物是否從公共場所可見,因為建築物是公共領域,計劃除外。對於此類建築物的照片,可以使用許可證標籤{{PD-US-architecture}}(以及照片的許可證標籤。)對於1990年12月1日之後完工的建築物,只能自由拍攝此類建築物建築。這包括風格元素,如石像鬼和柱子,它們只能防止3D複製(萊斯特訴華納兄弟)。

請注意,版權僅適用於建築物。

"建築物一詞是指可供人類居住並旨在永久和固定的結構,例如房屋和辦公樓,以及為人類居住而設計的其他永久和固定結構,包括但不限於教堂、博物館、涼亭 和花園涼亭。"

所有此類作品均受版權保護,因此只有在公共場所可見的情況下才適用FOP豁免。

"根據建築作品的定義,橋樑、立交桥、水壩、高速公路或人行道不是‘建築物’。"

在美國,此類作品沒有版權,因此可以自由拍照,無論是否在公共場所。对于这些作品的照片,可以使用{{PD-structure|USA}}。但它们在其他许多國家擁有版權。

建筑物的原创性要求

這種討論必須符合美國法律的要求,即作品(包括衍生作品)必須表現出原創性才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參見英文維基百科中的“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更具體地說,在衍生作品的情況下,它已在 Durham Industries, Inc. v. Tomy Corp.[9] 和更早的 L. Batlin & Son, Inc. v. Snyder.[10]衍生作品相對於其所基於的基礎作品而言必須是原創的。否則,它不能享受​​版權保護,複製它不會侵犯衍生作品本身的任何版權(儘管複製它可能會侵犯衍生作品所基於的基礎作品的版權,如果有的話)。有關此問題的進一步討論,請參閱維基百科文章Derivative work

有關法律討論,請參閱Wikilegal/Pictorial Representations Architectural Works

艺术品和雕塑

  不可以. {{NoFoP-US}} (category-only template)

注意:請標記美囯no-FoP公共藝術刪除請求:<noinclude>[[Category:United States FOP cases/pending]]</noinclude>

對於藝術品,即使永久安裝在公共場所,美國版權法也沒有類似的例外,因此任何受版權保護的藝術品圖像的發布都需要獲得藝術品版權所有者的批准。但是,在1929之前安裝的公共藝術品被視為公共領域,可以自由拍照。此外,任何沒有版權聲明而安裝的before 1978也屬於公共領域除非版權所有者主動阻止任何人復製或拍攝直到1978年的工作。在這些情況下,請盡可能多地記錄安裝日期和圖片作品的創作者雕刻家。查找有關美國雕塑的信息的一個很好的資源是Smithsonian Art Inventories Catalog

適用模板:

聯邦索賠法院明確駁回了大型雕塑或紀念碑是建築物並因此受FOP豁免的論點(Gaylord v. The United States,2008 年),該法院指出建築豁免對《建築作品版權保護法》(AWCPA) 並未擴展到朝鮮戰爭退伍軍人紀念碑中的柱子雕塑,因為版權局在建築物定義中使用的結構旨在容納個人;無論是為了提供庇護所或其他目的,例如宗教服務。[6]雖然法院根據合理使用的理由後來被推翻,有利於原告;該照片被視為衍生作品。法院還爭辯說,如果國會打算將 AWCPA 擴展到紀念碑和紀念館,那麼首先起草的法律就會反映這一點。

有關進一步的法律討論,請參閱Wikilegal/Copyright of Images of Memorials in the US

示例

Charging Bull

Cloud Gate

Graffiti by street artist Revok

Korean War Veterans Memorial

Portlandia

Statue of Liberty replica, New York-New York Hotel & Casino, Las Vegas

Three Servicemen or Three Soldiers

如需更多信息,請參閱Commons:Public art and copyrights in the US和以下資源:

参见:Category:United States FOP cases

對於根據美國法律考慮的外國作品:

使用{{Not-free-US-FOP}}

來自具有相關全景自由的國家/地區的外國作品可能因美國境內的版權問題而受美國法律管轄。根據法律選擇原則lex loci protectionis,美國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可能適用美國全景自由標準,而不是來源標準國家。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法是否以及如何應用於涉及全景元素自由的現實世界美國法律案件尚不確定。

請參閱{{Not-free-US-FOP}}Commons:Requests for comment/Non-US Freedom of Panorama under US copyright law

Algorithmic and AI-created works

In th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can only be assigned to "works independently created by a human author"[7]. The copyright office has denied copyright registration to creative works "cre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ithout any creative contribution from a human actor"[8] and states that "The U.S. Copyright Office will refuse to register a claim in a work that is created through the operation of a machine or process without sufficient human interaction, even if the design is randomly generated" [9].

邮票

参见:共享資源:郵票

根據en:United States CodeTitle 17,郵票的版權狀態取決於它們的首次發行時間。

1978年之前
 在公共領域作為聯邦政府的工作。使用{{PD-USGov}}
1978年及之后
  版權歸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1978年1月1日之後(1976年版權法生效之日)。[11] 書面許可需要。[12]
  参看分类:Stamps of the United States.

原创门槛

這些圖像  OK可以上傳到Commons。因為它們低於版權保護所需的原創性門檻。

儘管一再要求,美國版權局還是發現了Vodafone語音標記(陰影版)/vodafone-speechmark.pdf 不符合版權保護。但是,它不能上傳到Commons,因為它是英國的標誌。

這些是  Not OK上傳到Commons(除非在版權所有者的免費許可下發布),因為它們高於版權保護所需的原創性門檻。
  • 這兩個“禁止招攬”標誌雖然可以說相對簡單,但已經由版權局頒發了版權登記號美國版權局,這意味著它們已經過審查並確定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需要注意的是,版權登記適用於整個圖像,包括其邊界。
  • File:CarCreditCity.png 帶有額外的邊框。
  • 美國航空公司航班符號 VA0002130520;版權局最初拒絕版權,因為版權剛好低於閾值,但在提交更高分辨率後的藝術品,決定陰影加上排列將徽標推到閾值上方並授予註冊。 (DR)
畫作

  Not OK對於大多數繪畫。

即使由幾何形狀組成的看似簡單的繪畫也經常受到版權保護,因為細節對觀眾來說可能不是立即顯而易見的。

其他

儘管非圖形作品(如建築和錄音)的原創性門檻遵循相同的標準,但此類情況可能難以確定。

  • 通常伴隨英特爾徽標出现的五音符旋律已獲得版權保護,因為它“合并、混合了合成數字音频”並且“使用特殊的空間增強器進行了改进和重制”。 [15]
  • Anish Kapoor 的Cloud Gate是一個被认为有资格获得版权的相對簡單的3D雕塑 (VA0001983425)
  • 位于New York-New York Hotel and Casino(纽约-纽约酒店)的公有领域物件Statue of Liberty(自由女神像)的复制品被认为有资格获得版权。另外,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美国邮政总局)因其在永久邮票(Forever stamps)上对该雕像(而不是实际的自由女神像)的一次有名且错误的使用而被卷入一场版权侵权诉讼中(VAu001149387、VA0001882070)。另参见DR1DR2

签名

  OK用於典型簽名。 在第1號版權通告中,美國版權局列出了不能授予版權保護的內容,包括標題、名稱、 短語和口號;熟悉的符號或設計;以及印刷裝飾、字體或顏色的簡單變體。

美國版權綱要,第503.02(2)章規定,在橫紋草布上繪製的中國書法字符將被剝奪版權。它指出像印刷術一樣,書法本身不受版權保護,儘管書法筆觸在條紋表面上取得了效果。 因此,書法似乎無法得到保護,並且以此類推,簽名也無法得到保護。

Commons talk:Licensing/Archive 11#Autographs.2Fsignatures中,有提到User:BrokenSphere已向美國版權局發送電子郵件,並收到回复簽名不可受版權保護。

如果簽名足夠複雜以在美國被視為受保護的藝術作品(類似於非平凡的繪圖),則無論當地法律規定的位置如何,它都不能託管在 Commons上,除非它已根據兼容許可證獲得許可或將根據某些其他規則(例如版權到期)進入公有領域。

版权妄想

在特定日期之前在美國出版的作品需要越來越嚴格地遵守版權手續才能保持版權;否則,它們就屬於公有領域。本節嘗試詳細描述這些情況。

未更新(1964年之前)

為了得出作品是{{PD-US-not-renewed}}的結論,必須對版權登記處進行徹底的搜索。

如果作品是基於已更新的先前發表的作品,則不更新衍生作品的版權只會導致衍生作品中存在的附加表達落入公共領域,因此衍生作品作為一個整體仍受版權保護,一個例子是It's a Wonderful Life#Ownership and copyright issues,電影的版權由於筆誤而未能續簽,但因為它是基於名為The Greatest Gift的短篇小說經過適當更新,該電影仍受版權保護。對於這種特定情況,上傳電影的單個屏幕截圖通常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它們對故事的依賴很小,但不依賴電影的視頻。

無通知(1978年之前)

為了得出作品是{{PD-US-no notice}}的結論,必須注意確保該作品確實沒有版權通知。一般來說,在互聯網上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在互聯網上找到二維作品的圖像(如果原始作品屬於公共領域,則屬於{{PD-scan}}並不能證明它沒有通知,因為原始硬拷貝上可能會有通知,例如從掃描件中裁剪出來的頁面的一部分,頁面的背面,或者如果作品來自書籍/小冊子,則在不同的頁面上。對於明信片等大事記,eBay等拍賣網站是一個很好的資源,可以在兩面找到完整物品的圖像。對於1978年之前安裝的公共藝術,僅將其置於公眾視野中供人們複製的行為即構成出版。對於公共藝術的照片,可以結合照片本身、互聯網上的其他照片(不需要自由授權,只要沒有理由懷疑其真實性即可)以及谷歌街景等地圖服務確定缺少版權聲明。Smithsonian Art Catalog是查找藝術品信息的有用資源。有關更多詳細信息,請參閱Commons:Public art and copyrights in the US

如果一件作品通過多個授權渠道分發,其中只有一些帶有通知,情況就會變得極其複雜。根據Copyright Act of 1909,如果版權所有人試圖遵守本篇關於通知的規定,則因意外或錯誤而遺漏了規定的通知。一個或多個特定副本不得使版權無效或阻止對在實際通知版權後開始承諾侵權的任何人的侵權追償,但應阻止對被誤導的無辜侵權人追償通知的遺漏;並且在侵權訴訟中,除非版權所有人應向無辜的侵權人償還其因無罪而招致的合理支出,如果法院酌情作出指示,則不得發出永久禁令。”[16] 1973 Copyright Compendium 更詳細地解釋:[17]

  1. 如果主管局被告知作品的大部分已出版副本帶有適當的通知,但在少數已出版副本中意外遺漏了該通知,則可以進行註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存款副本未附有通知,則將要求附有通知的副本。
  2. 如果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出版了相當數量的副本,註冊將被拒絕。
  3. 如果作品的整個第一版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出版,即使第一版的副本數量相對較少,也將被拒絕註冊。

與續展案一樣,未在衍生作品中包含通知並不會使原始作品的版權無效,[18]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原件和衍生品都不能上傳到Commons。但是,衍生作品的完全原創部分(如果可以隔離,但並非總是如此)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有通知但不符合某些限制條件,則可能屬於{{PD-US-defective notice}}。版權標籤的文本中給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但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1973年版權綱要。[19]

未通知且未註冊(1989年3月之前)

為了得出作品是{{PD-US-1978-89}}的結論,必須滿足上一節的要求,並且必須在未來五年內對版權登記處進行徹底搜索。

關於無通知的具體定義,1984 Copyright Compendium 類似於1973年版:[20]

版權聲明的遺漏. 著作權人授權發行的數量較少的複製品或錄音製品中省略通知,自公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通知登記的,著作權局可以警告法律規定: 除了註冊之外,在發現遺漏之後,必須做出合理的努力,將通知添加到在美國向公眾分發的所有副本或錄音製品中。 見17 U.S.C. 405(a)。

註冊. 對於未經通知或版權所有者授權的嚴重缺陷通知而發布的作品,如果自發布之日起已超過五年,則無法進行註冊。但是,此一般規則有兩個例外:1) 向公眾分發的副本或錄音製品的數量不超過此通知的數量; 或 2) 在違反書面明確要求的情況下省略通知,即作為版權所有者授權公開發行複製品或錄音製品的條件,其中包含規定的版權通知。在這兩種情況下,不需要註冊來糾正遺漏。 在這些情況下,可以在版權存續期間的任何時間進行註冊。見 17 U.S.C. 405(a)。

If there is a notice but it fails to comply with certain constraints, it may fall under {{PD-US-defective notice-1978-89}}. The basic requirements are given in the text of the copyright tag.


引用

  1. Circular 1: Copyright Basics. US Copyright Office. Retrieved on 2019-03-14.
  2. Hirtle, Peter (2018-11-06). Copyright Term and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Retrieved on 2018-12-10.
  3.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Title 17) Chapter 1 Subject Matter and Scope of Copyright 101 Definitions. US Copyright Office. Retrieved on 2019-03-14.
  4. Circular 38a: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4. US Copyright Office. Retrieved on 2019-03-14.
  5.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 (Title 17)). US Copyright Office. Retrieved on 2019-03-14.
  6. Compendium II: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1102.08(b)
  7. W:Compendium II: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206.02(e)
  8. Ley Núm. 70 de 2006 -Ley para disponer la oficialidad de la bandera y el escudo de los setenta y ocho (78) municipios. (in es). LexJuris (Leyes y Jurisprudencia) de Puerto Rico. Retrieved on 24 September 2020.
  9. 630 F.2d 905 (2d Cir, 1980) 中進行,可在 http:/ /www.altlaw.org/v1/cases/551553 和 http://cases.justia.com/us-court-of-appeals/F2/630/905/238194/
  10. 536 F.2d 486 (2d Cir.) (en banc),可在 http://www.altlaw.org/v1/cases/554959 和 http: //www.coolcopyright.com/cases/fulltext/batlinsnydertext.htm
  11. http://about.usps.com/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stamp-collecting.htm#asc8
  12. http://about.usps.com/doing-business/rights-permissions/welcome.htm USPS site
  13. Omega S.A., v. Costco Wholesale Corp., 541 F.3d 982, 983.
  14. Fishman, Stephen (2014) The Public Domain: How to Find & Use Copyright-Free Writings, Music, Art & More, Nolo, p. 183 Retrieved on 29 August 2014. ISBN: 1413320287.
  15. [1]
  16. 17 USC § 21 (1947)
  17. Copyright Compendium I (1973) , 4-54-6
  18. 17 U.S.C. § 7 (1947)
  19. 版權綱要I(1973), 4-84-45
  20. Copyright Compendium II (1984), 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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