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令
感化令(英文:probation order[1]),係指法庭判處犯罪者響一定時間內受到感化主任(俗稱感化官)定期上門評核行為同表現,同警司警誡相似,分別在於感化令係由社工負責,警司警誡係由警司負責。
史
[編輯]1982年之前,警察監視組負責執行類似感化令嘅刑罰。
1956年,《香港警察監視法例》通過咗,法庭可以對罪犯判守警察監視行為。[2] 皇家香港警務處於是成立咗警察監視組以執行相關法例。1982年之後,監管犯人主要由懲教署負責。
應用範圍
[編輯]當犯罪者俾人起訴同定罪之後,法官考慮有關情況(例如罪犯嘅品性同對公眾嘅威脅[3])後,如果嗰個罪行無法律規定固定刑罰,就可以發出感化令,犯罪者唔使接受監禁嘅刑罰。[4]不過,法庭好少會就嚴重罪行判感化令。判感化令嘅同時,法庭唔可以再判處監禁或者社會服務令。[5]
執行
[編輯]感化期之內,犯罪者可以自由活動,但係要定期見感化主任同接受感化主任嘅指導[6],又要接受教育或者職業訓練,同埋要遵守感化令嘅規定。
感化主任會向犯罪者提供輔導同小組活動,又會因應犯罪者嘅個人需要,幫佢安排接受由專業人士同非政府機構舉辦嘅計劃,包括戒毒治療、心理服務、尿液測試同其他支援服務。感化主任須要按照法庭指令,定期匯報犯罪者嘅進展,或者就佢未如理想嘅表現寫進度報告。感化主任可以響報告入面向法庭就受犯罪者係唔係適合繼續接受感化令作出建議。感化主任或者犯罪者可以向法庭申請解除感化令,而法庭響修訂感化令嗰陣,唔可以縮短感化期或者將感化期延長超過三年。[7]
如果犯罪者響受感化期間再次犯案,或者違反感化命令嘅條文,法庭會視乎違反條件嘅數量同性質[8],將犯罪者所犯嘅原罪判以另外的懲罰同加控違反感化令嘅罪名[9],亦都可能會判處新嘅感化令,取代之前嘅感化令。[5]
感化令嘅期限係一年至三年。如果犯罪者滿14歲,判處感化令要得佢同意。[10]
睇埋
[編輯]參考
[編輯]- ↑ 香港法例 罪犯感化條例 釋義
- ↑ 〈警務處退役同僚協會集體回憶系列(四):感化令和監管令〉。
- ↑ "What Is a Probation Order?". 喺2013-07-01搵到.
- ↑ 《街頭北斗實務手冊》。2010。ISBN 9627783056。
- ↑ 5.0 5.1 〈刑事罪行有多少種刑罰?〉。原著喺2013-08-05歸檔。喺2013-07-01搵到。
- ↑ 《香港法概論(新版)》。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ISBN 9789620428418。
- ↑ 〈感化制度〉 (PDF)。保安局禁毒處。喺2013-07-01搵到。
- ↑ 〈可撤感化令改判監禁〉。《太陽報》。2010-12-23。喺2013-07-01搵到。
- ↑ 阮曾媛琪 (1999)。何洁云 (編)。《迈向新世纪: 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新趋势》。八方文化创作室。ISBN 9814285056。
- ↑ 《"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 香港卷》。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