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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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飛飛條目是不是濫用粗體了?
關於政治正確
google地圖可否做為條目來源去使用?
台湾诈骗集团
请问第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国籍
香港藝人的政治取向
介电常数是否應重定向至相对电容率?
關於條目黨媒姓黨,請多提建議
关于元朝时期高丽的地位的讨论,由于涉及维基共享那里地图编辑战,需要征求大家的意见
關於謝筱楓君在2016年4月17日的編輯
臺灣高中課程綱要微調案
李克强政府
和的读音
阿姆斯特丹的運河
是否侵犯版權
筆誤
發現「的的」這個筆誤很普遍,搜尋得到7020筆結果。誰能清理一下?--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1日 (日) 12:28 (UTC)
- 如果精确匹配的话会少很多(也会漏很多,维基百科的搜索太垃圾了)。--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日 (日) 12:36 (UTC)
- 「賣麵的的妹妹」(以賣麵為職業的人的妹妹)、「是第一星族星(相對較年輕的)的恆星」,這就不是筆誤啊!-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5月1日 (日) 15:53 (UTC)
- 我自己跑了一遍,出来这么一个列表:User:Antigng/的的--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日 (日) 17:01 (UTC)
- 「賣麵的的妹妹」(以賣麵為職業的人的妹妹)、「是第一星族星(相對較年輕的)的恆星」,這就不是筆誤啊!-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5月1日 (日) 15:53 (UTC)
- 特定詞組也需要注意,比如「的的黎波里」、「麗的的」。--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3日 (二) 09:53 (UTC)
“普通话教学”这个条目下有一段有失中立性的言论
足球队模板的问题
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6/04/26里,删除了Fb team模板。比如:Template:Fb team 新竹FC。导致条目2016年台灣木蘭足球聯賽里每輪排名的表格显示不正确。Template:Fb rbr t pos里必须调用Fb team模板。如果不许建立Fb team模板,那很多表格将无法正常使用,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1:50 (UTC)
- WP:DRV吧,我支持恢复。Liangent(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2:57 (UTC)
- 为什么这东西非要调用模板?--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3:26 (UTC)
- 都是照抄英文维基的。--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6:46 (UTC)
- 不能改过来吗?--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6:54 (UTC)
- 不使用Fb team模板的话,估计有上万条足球相关条目要跟着修改。--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7:36 (UTC)
- 上万条足球条目? --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8:06 (UTC)
- 我说的是不使用Fb team模板的话,2015年至2016年英格蘭足球超級聯賽和2015年至2016年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没有使用Template:Fb rbr t pos,一样要使用Fb team模板。--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8:23 (UTC)
- 上万条足球条目? --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8:06 (UTC)
- 不使用Fb team模板的话,估计有上万条足球相关条目要跟着修改。--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7:36 (UTC)
- 不能改过来吗?--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6:54 (UTC)
- 都是照抄英文维基的。--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6:46 (UTC)
- 为什么这东西非要调用模板?--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3:26 (UTC)
有關周廷潮條目
可能要注意下這位使用者的編輯
- User:山东马超,他帳號剛通時的幾筆編輯都不中立或地域中心,被我回退,後來沒再注意他,但剛才剛巧又看到他的編輯,發現似乎沒變,沒法一直盯著他(而且這樣屬維基跟蹤,我也沒那麼多時間),還望有人能多檢查。另外他會把圖示全換為模板,在訊息框這麼做還OK,但他會連內文的都換掉--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5月3日 (二) 08:23 (UTC)
- 先前曾到他的用戶討論頁留言告知在內文插入國旗模版是不合規範的編輯方式之後,似乎有減少這樣的編輯方式了。請大家一起繼續保持關注!--泅水大象™ 訐譙☎ 2016年5月5日 (四) 14:51 (UTC)
美保飛行場與鳥取機場是正式改名了,還是愛稱?
加入大量粉丝类内容到百科书内是否妥当
例如薰衣草毒药※Werran 2016年5月3日 (二) 14:25 (UTC)
用户的贡献。- 你是說怪物彈珠與神魔之塔中以歷史人物與神話人物為原型的怪獸嗎?-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5月3日 (二) 14:41 (UTC)
- 嗯,如果不加以限制,恐怕随着时间的增长,游戏的增多,条目的此类内容逐渐会超过主条目内容了。薰衣草毒药※Werran 2016年5月3日 (二) 17:43 (UTC)
- 那也不至於吧!每個條目只佔一句話而已。何況流行文化、大眾文化、影视形象是很多人物條目都有的章節,只要比例不過重,這是可以也應該寫的。-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5月4日 (三) 10:26 (UTC)
- 嗯,如果不加以限制,恐怕随着时间的增长,游戏的增多,条目的此类内容逐渐会超过主条目内容了。薰衣草毒药※Werran 2016年5月3日 (二) 17:43 (UTC)
- 雖然兩者都是有名的手遊,但覺得這樣在各個角色條目都加一句並不適合。--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6日 (五) 13:21 (UTC)
請問在明永樂至清亡之時期,所謂「京師」(京城)是指哪裡?
突破网络审查的世界观问题
春节在香港称为“农历新年 (华人)或华人新年”?
與阿里山森林鐵路有關的旗下條目甚多,分類上是否跟隨轄屬機關變動而變動?
鍾德樹犯案地點在今日桃園市哪個行政區?
台中市公車359路
如何修正user:Jimmy-Bot的"修正合理使用文件用法"?
它不停向Template:User objectivism修正。。。George Leung(留言) 2016年5月13日 (五) 14:57 (UTC)
- Jimmy-bot没问题,你有问题。--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3日 (五) 14:59 (UTC)
- 我知道我做了错事,但你没有解释问题在哪。你給的答复是沒有幫助,衹是一個責罵。George Leung(留言) 2016年5月13日 (五) 17:43 (UTC)
- @George Leung:File:Ayn Rand1.jpg有著作權/版權,根據Wikipedia:用戶框規定:有著作權/版權的檔案不能出現在用戶框內--林勇智 2016年5月14日 (六) 03:50 (UTC)
金音獎與金音創作獎
中文是否就是指汉语
请帮忙翻译一段英语,关于欧洲议会的
粵語維基有的文章白話文化后放在中文維基?
我看到有些文章有在粵語維基出現,但中文維基沒有同樣的文章。可不可以把那些文章白話文化后放在中文維基? George Leung(留言) 2016年5月16日 (一) 20:36 (UTC)
- 可以,不过稍微注意会碰到关注度钉子。——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17日 (二) 00:36 (UTC)
- 這也稱得上是翻譯,記得掛{{translated page}}在talk頁--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5月17日 (二) 09:19 (UTC)
關於明朝條目君主遴選標準?
条目里能包含多大的模板?
about連宋之亂
這個名詞在臺灣算是挺有名的,2006年曾被刪除過,因為調不到原始內容不清楚刪除原因,GOOGLE連宋之亂結果,有趣的是粵語版本雖無獨立條目卻有出現此名詞,而其他語言介面一個頁面都沒提到。挖10年以上的老骨董,應該是沒有獨立成一個條目的必要(個人主觀認定),但也還是有收錄該名詞的價值,應該放在哪些(複數)條目比較恰當?第二主題是在不違反智慧財產權的狀況下,影像聲音類的參考資料可作為有效來源?--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3日 (一) 13:02 (UTC)
黨徽合理使用
- 剛發現許多有版權的黨徽,廣泛使用於各選舉條目,然後又有人喜歡把選舉結果複製到各候選人條目,導致這些黨徽也跟著跑到人物條目內。我想問,黨徽存在在人物、選舉條目,應該不符合合理使用吧?沒有這些圖示,單給個政黨內連也可吧?這樣應該就不符合理使用的「不可替代」。我認知上,若要合理使用黨徽,是否只能用於該政黨的條目?如果是如此,可能這大量的黨徽非合理使用得處理一下--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5月22日 (日) 19:23 (UTC)
- 牽涉版權問題作法應該只有這兩種選項:擺爛等人告,直接處理。直接處理可以向該政黨要求授權維基使用,如果不想這麼麻煩還去申請授權就都砍掉省得以後還有法律問題要處理。--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3日 (一) 13:18 (UTC)
沒有“铁画”這条目?
铁画是其一中華傳統,爲什麽沒有這一条目?George Leung(留言) 2016年5月22日 (日) 22:45 (UTC)
- (?)疑問連聽說都沒有,有這種東西?嘗試貼一兩個來源介紹一下。--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3日 (一) 13:10 (UTC)
- 可能如果可以弄到大概20幾個彼此不重複的有效來源的話,9月底以前就把這個條目生出來好了,因為我實在太懶,花四個月就只弄一個小小條目差不多啦。--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3日 (一) 13:25 (UTC)
中國大陸建築物的Freedom of panorama問題
最近有commons管理員在上海環球金融中心及金茂大廈等照片的作者處加上建築師名字,例子見[1][2][3],他的理由是commons中國大陸Freedom of panorama[4]提到︰中國大陸著作權法[5]第二十二條第十項指出「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他認為建築物也屬於藝術作品,須根據著作權法加上建築師名字,否則有機會因為違反Freedom of panorama規定而被刪除。現在請問大家對此有何意見,中國大陸的建築物是否屬於藝術作品?—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2日 (六) 14:47 (UTC)
- 就算是藝術作品,作者名稱與作品名稱也應該寫在原始擋的Description(描述),而不是Author(作者),除非這照片是建築師自己拍的,Author是屬於拍攝者的,畢竟這不是「金茂大樓」,而是「金茂大樓的照片」。-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4月2日 (六) 15:05 (UTC)
- 第22条第10款是“合理使用”条款,针对的是公开展出的艺术品,建筑物应该不算数。拍摄者才是作者。--Kuailong™ 2016年4月4日 (一) 21:16 (UTC)
- 如果他非要主张建筑物是艺术品,那照片不是还得删除。commons不允许合理使用啊。--Kuailong™ 2016年4月4日 (一) 21:21 (UTC)
- 我也認為22-10針對的是藝術作品而不是建築物。但這位管理員反而認為若建築物不屬於藝術作品,那麼中國大陸建築物就沒有Freedom of panorama[6],也就是說所有現代建築物照片都不可以上傳到commons,而只可以合理使用。另外,原來最近的確有金茂大廈照片被提刪,理由正正就是沒有加上建築師名字,後來在作者欄補上建築師名字才獲保留[7]。—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5日 (二) 15:24 (UTC)
- Commons倾向于将第22条第10款解读为freedom of panorama而非合理使用,这貌似是作为共识写进c:COM:FOP中的。另见天安门城楼毛泽东肖像及其删除讨论。--Wcam(留言) 2016年4月5日 (二) 15:40 (UTC)
- 2014年一则新闻《山寨“狮身人面像”究竟是否违法》中提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室外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审理“天坛大佛”被印在电话卡一案认定这一做法属于“合理使用”。注意这里所说的“合理使用”概念比我们经常说的合理使用宽泛的多,建筑物照片用于商业用途也是被许可的。--Wcam(留言) 2016年4月5日 (二) 16:05 (UTC)
- c:COM:FOP並不是共識,只是各編者自行翻查有關法律而匯編而成的參考資料,因此若裡面的資料有錯誤,誰都可以指明出處去更改的。看過[8]裡面的關於天壇大佛的一段,似乎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為拍攝並出版室外藝術作品(包括建築物)照片是合法的,更沒有要求必須加上藝術作品作者(建築師)名字,那麼該commons管理員為照片加上建築師名字的做法應該是沒有必要的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1日 (一) 15:18 (UTC)
- 那位管理員(其實是行政員)Jameslwoodward在我向他解釋後仍是認為最高法院那個案件只屬於合理使用以及中國大陸現代建築物圖片必須在作者處加上建築師名字。他更要求我在自己的有關圖片加上建築師名字。如果大家仍是不太關心此事,以後上傳中國大陸現代建築物圖片就必須在作者處加上建築師名字,否則會被Jameslwoodward提刪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3日 (三) 16:10 (UTC)
- 那麼建築師名字是要寫在Description(描述)欄位,還是Author(作者)欄位?-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4月13日 (三) 17:58 (UTC)
- 這個我認為應待確定必須加上建築師/作者名字後才爭取把建築師/作者名字寫在Description(描述)欄位。我隨便在上海市及commons的上海gallery已經找到一些不易找到建築師/作者名字的圖片,這些圖片按Jameslwoodward對FOP的解釋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寫出名字而被提刪,特別是雕塑類圖片最不容易找到作者名字。有關討論見[9]—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4日 (四) 09:52 (UTC)
- 那麼建築師名字是要寫在Description(描述)欄位,還是Author(作者)欄位?-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4月13日 (三) 17:58 (UTC)
- 那位管理員(其實是行政員)Jameslwoodward在我向他解釋後仍是認為最高法院那個案件只屬於合理使用以及中國大陸現代建築物圖片必須在作者處加上建築師名字。他更要求我在自己的有關圖片加上建築師名字。如果大家仍是不太關心此事,以後上傳中國大陸現代建築物圖片就必須在作者處加上建築師名字,否則會被Jameslwoodward提刪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3日 (三) 16:10 (UTC)
- c:COM:FOP並不是共識,只是各編者自行翻查有關法律而匯編而成的參考資料,因此若裡面的資料有錯誤,誰都可以指明出處去更改的。看過[8]裡面的關於天壇大佛的一段,似乎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為拍攝並出版室外藝術作品(包括建築物)照片是合法的,更沒有要求必須加上藝術作品作者(建築師)名字,那麼該commons管理員為照片加上建築師名字的做法應該是沒有必要的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1日 (一) 15:18 (UTC)
- 2014年一则新闻《山寨“狮身人面像”究竟是否违法》中提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室外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审理“天坛大佛”被印在电话卡一案认定这一做法属于“合理使用”。注意这里所说的“合理使用”概念比我们经常说的合理使用宽泛的多,建筑物照片用于商业用途也是被许可的。--Wcam(留言) 2016年4月5日 (二) 16:05 (UTC)
- 大多数雕塑其实很好找作者名字的,一般都在雕塑附近角落或雕塑侧面/背面某不显眼的地方。但是一般拍照的时候绝大多数人不会去关注这些不显眼的名牌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4月15日 (五) 09:02 (UTC)
- 我认为建筑师姓名如果能找到应当尽量加上,如果没有也最好不要因此提删。因此Baycrest您主张的观点不应当是反对标注甚至是移除建筑物作者信息,而应主张图片在缺少这些信息时应当容许讨论是否可以不被删除。似乎是您刻意删除建筑物作者信息的行为引发了Jameslwoodward的不满。--Wcam(留言) 2016年4月15日 (五) 17:36 (UTC)
- 那麼書生認為應該為上面幾張圖片找回建築師或作者名字,否則限期提刪?作為commons管理員,請清楚說明你的立場,不要模棱兩可。Wcam,若法律許可,是否標示建築師名字完全是上傳者的自由,我則認為名字最好是放在category或者gallery頁,因為這些頁面才是補充相關資料的地方;若法律不許可,即必須標示名字的話,該條文也沒有規定標示名字的地方,正如上面也有人說可以寫在description。我比較著重法律如何規定。在我刪除建築師名字前那位james已經在執行他自行解讀的法律意思,事前沒有討論,因此未有新共識前,應按照多年來不需標示名字的做法,回退james的編輯。—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25日 (一) 18:47 (UTC)
- @Baycrest: 我作为commons管理员,在IRC上了解到这个讨论。我必须支持Jim的做法。对于任何摄影作品,这作品便是摄影内容的衍生作品,需要尊重作品内容的所有版权。FOP只是给“尊重作品内容的所有版权”一个例外。中国著作权保护法明确写着“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对于被衍生作品,需要指明作者的条件仍然存在,不可否认。对于过去没注明作者这错误的做法,只因大多国家没有需要著名作者,上传者与管理员没有仔细阅读各个国家法律,没有了解这特殊需求罢了。但对于我们管理员,下不为例,不回因过去的“误解”支持以后错误的注明。--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3:42 (UTC)
- 在中文维基百科上,没有注明来源,但可以找到来源的条目不会被删除。如果某位用户为这些条目加来源,你能回退掉,说“加不加来源是编者的自由”、“反正过去很少有人帮助别人加来源”吗?--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4:13 (UTC)
- 首先,维基共享资源与维基百科有本质上对自由版权需求的不同:维基百科的目标在于成为一个百科全书,换句话说,提供信息,因此根据当地(国家)法律接受合理使用,在版权要求上并没共享资源严格;共享资源目标在于提供多数国家可以自由使用的媒体,因此在版权上要满足多数国家,在版权问题上强制要求注明来源(说自己拍的常以c:COM:PCP删除)。其次,关于你的问题,按照维基共享资源惯例,这是不行的。加不加来源不是作者的自由,而是强制的;如果一个问题,提出来,是错误的,就得改正,过去的人怎样,不是回退的理由。--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4:52 (UTC)
- 很高興有懂中文的commons管理員願意認真討論此話題。Zhuyifei1999,我在commons上傳超過一千張照片,從沒有一張照片因侵權被刪除,我是非常尊重版權和commons政策的。我也知道對於有問題照片,commons多是從嚴處理、甚至寧枉勿縱的。我上面已說了我比較着重法律如何規定,若法律許可,是否標示作者名字當然完全是上傳者的自由,正如上傳享有FOP的地區的照片,是不需要標示作者名字。若法律不許可而須標示名字,也沒有規定標示名字的地方,因此james把建築師名字寫在Author欄位顯然沒有理據,也誤導其他使用者以為建築師是照片的作者,當然需要回退。另外我也找到達師提供的1999年永定土樓紀念章案[10]來細閱,發現法院也沒有要求該衍生作品必須加上建築師名字。還有,若最後commons規定中國大陸建築物及立體藝術作品必須加上作者名字,那麼上面8張照片的第2張,類似的照片不太可能找到作者名字,是否應當刪除?其他7張照片又如何處理?—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3日 (五) 09:07 (UTC)
- 首先,我同意你关于若法律许可的观点。但作为一个受版权保护中的建筑作品,作者本身就有相应的改编权(《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摄影本身是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独创性在于拍摄角度、感光度、光圈值等),但都属于这摄影作品题材的衍生作品,而衍生须尊重原作品的改编权,并获得这“独创性”的著作权。因此衍生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与衍生作者共同享有,把原作者加入“Author”当然不过分。况且内容写明Adrian Smith为Architect(建筑师),而非Photographer(摄影师),无歧义,不会误导。关于永定土楼纪念章案,由于操作系统原因,我不能看你链接的原文,但简单搜索发现,被告林田耕并非原作者林逊之,因此不享有纪念章的任何著作权。被告的使用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所述的任何一条,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纪念章的设计者钟格林“独创性”的著作权,赔偿理所应当。并且这著作权曾福建省版权局申请登记并获准。上文提到《山寨“狮身人面像”究竟是否违法》,狮身人面像的制作发生在古埃及,早就超过了(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一条)的五十年著作权保护期。因此,任何复制(“山寨”)、改编等不违反著作权法。--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4日 (六) 08:20 (UTC)
- 關於永定土樓紀念章案[11],我的理解正好相反,鐘格林根據永定土樓建築物創作了衍生作品紀念章,獲法院及版權局確認他享有永定土樓衍生作品的「獨創性」著作權,並確認他有權生產永定土樓衍生作品及從中獲利,說明法院確認衍生作品作者可以不經建築物原作者同意而享有著作權。而紀念章也不可能會署有建築物原作者的姓名,即法院也同意衍生作品沒有署有建築物原作者的姓名也是22-10所指的合理使用範圍。對於超過五十年著作權保護期的建築物及藝術作品,大家應該都沒有爭議的。另外,留意到你已提刪上面第2張由書生在2005年上傳的錨作品照片。
- 相信你對有關法律的了解絕對比我多。若如你所說「衍生作品的著作權由原作者與衍生作者共同享有」,是否表示衍生作品作者沒有權利單方面決定該衍生作品可以用甚麼方式再授權出去,也就是說中國大陸是沒有FOP?—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5日 (日) 05:03 (UTC)
- 再補充一下,上面獅身人面像案例重點不是超過五十年著作權保護期,而是內文的天壇大佛電話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為把天壇大佛複製到電話卡屬於22-10所指的合理使用範圍。至於把原作者加入作者欄的問題,待釐清FOP問題再討論。—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6日 (一) 05:02 (UTC)
- 首先,我不是从事法律方面的,这一部分是我个人看法。刚看了一下天坛大佛电话卡案,我并不认为法院认为在两个案子中,不署名作者是完全恰当的最佳方案。在永定土楼纪念章案,由于林逊之并不是案件一方,争议点不在于是否纪念章的设计触犯了林逊之对于这土楼的著作权,而在于林田耕是否触犯了钟格林对于纪念章“独创”的设计的著作权。而后者超出了法院当时审理范围。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写明“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可以排除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之外。而你也说了“而纪念章也不可能会署有建筑物原作者的姓名”,也就是在纪念章上印原作者姓名不现实,因此,我并不认为,假如林逊之告钟格林触犯了他对土楼设计的著作权,他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关于天坛大佛电话卡案,同样,由于电话卡之小(相比出版的文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给了一个例外。同时,原告缺少“是天坛大佛雕塑作品的作者”的证据,与“因被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因此,法院完全有理由认为被告在电话卡上印天坛大佛侵犯原告可能(因无证据)对天坛大佛的著作权。
- 但对于维基百科与维基共享资源,情况并没有那些案子这么简单。维基共享资源的图片是自由使用的,也就是说,维基共享资源无法限制用户如何使用上面的照片,因此不能排除用户的使用给原作者带来经济损失。并且,由于使用方式多样(可以把照片加文章出版),无法断定“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不能提供须指明的例外。而照片的描述页完全可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 我所说“衍生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与衍生作者共同享有”仅表明,在一般情况下,“衍生作品作者没有权利单方面决定该衍生作品可以用什么方式再授权出去”。但FOP提供的是这权力,前提是要满足FOP的条件。假设我拍一张金茂大厦的照片,Adrian Smith仍然对照片中金茂大厦的设计有著作权,但任何如果我在照片内或附近(就像上文所说,法律没写清)“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Adrian Smith就无权干涉我对我这照片(衍生作品)的再授权,在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不损害Adrian Smith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6日 (一) 11:05 (UTC)
- 你提供的天壇大佛電話卡案文章,似乎直到終審,法院都沒有考慮過第十九條的問題。而法院也強調「只要是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但也沒有就「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出解釋。
- 首先,我同意你关于若法律许可的观点。但作为一个受版权保护中的建筑作品,作者本身就有相应的改编权(《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摄影本身是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独创性在于拍摄角度、感光度、光圈值等),但都属于这摄影作品题材的衍生作品,而衍生须尊重原作品的改编权,并获得这“独创性”的著作权。因此衍生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与衍生作者共同享有,把原作者加入“Author”当然不过分。况且内容写明Adrian Smith为Architect(建筑师),而非Photographer(摄影师),无歧义,不会误导。关于永定土楼纪念章案,由于操作系统原因,我不能看你链接的原文,但简单搜索发现,被告林田耕并非原作者林逊之,因此不享有纪念章的任何著作权。被告的使用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所述的任何一条,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纪念章的设计者钟格林“独创性”的著作权,赔偿理所应当。并且这著作权曾福建省版权局申请登记并获准。上文提到《山寨“狮身人面像”究竟是否违法》,狮身人面像的制作发生在古埃及,早就超过了(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一条)的五十年著作权保护期。因此,任何复制(“山寨”)、改编等不违反著作权法。--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4日 (六) 08:20 (UTC)
- 很高興有懂中文的commons管理員願意認真討論此話題。Zhuyifei1999,我在commons上傳超過一千張照片,從沒有一張照片因侵權被刪除,我是非常尊重版權和commons政策的。我也知道對於有問題照片,commons多是從嚴處理、甚至寧枉勿縱的。我上面已說了我比較着重法律如何規定,若法律許可,是否標示作者名字當然完全是上傳者的自由,正如上傳享有FOP的地區的照片,是不需要標示作者名字。若法律不許可而須標示名字,也沒有規定標示名字的地方,因此james把建築師名字寫在Author欄位顯然沒有理據,也誤導其他使用者以為建築師是照片的作者,當然需要回退。另外我也找到達師提供的1999年永定土樓紀念章案[10]來細閱,發現法院也沒有要求該衍生作品必須加上建築師名字。還有,若最後commons規定中國大陸建築物及立體藝術作品必須加上作者名字,那麼上面8張照片的第2張,類似的照片不太可能找到作者名字,是否應當刪除?其他7張照片又如何處理?—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3日 (五) 09:07 (UTC)
- 首先,维基共享资源与维基百科有本质上对自由版权需求的不同:维基百科的目标在于成为一个百科全书,换句话说,提供信息,因此根据当地(国家)法律接受合理使用,在版权要求上并没共享资源严格;共享资源目标在于提供多数国家可以自由使用的媒体,因此在版权上要满足多数国家,在版权问题上强制要求注明来源(说自己拍的常以c:COM:PCP删除)。其次,关于你的问题,按照维基共享资源惯例,这是不行的。加不加来源不是作者的自由,而是强制的;如果一个问题,提出来,是错误的,就得改正,过去的人怎样,不是回退的理由。--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4:52 (UTC)
- 在中文维基百科上,没有注明来源,但可以找到来源的条目不会被删除。如果某位用户为这些条目加来源,你能回退掉,说“加不加来源是编者的自由”、“反正过去很少有人帮助别人加来源”吗?--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4:13 (UTC)
- @Baycrest: 我作为commons管理员,在IRC上了解到这个讨论。我必须支持Jim的做法。对于任何摄影作品,这作品便是摄影内容的衍生作品,需要尊重作品内容的所有版权。FOP只是给“尊重作品内容的所有版权”一个例外。中国著作权保护法明确写着“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对于被衍生作品,需要指明作者的条件仍然存在,不可否认。对于过去没注明作者这错误的做法,只因大多国家没有需要著名作者,上传者与管理员没有仔细阅读各个国家法律,没有了解这特殊需求罢了。但对于我们管理员,下不为例,不回因过去的“误解”支持以后错误的注明。--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3:42 (UTC)
- 那麼書生認為應該為上面幾張圖片找回建築師或作者名字,否則限期提刪?作為commons管理員,請清楚說明你的立場,不要模棱兩可。Wcam,若法律許可,是否標示建築師名字完全是上傳者的自由,我則認為名字最好是放在category或者gallery頁,因為這些頁面才是補充相關資料的地方;若法律不許可,即必須標示名字的話,該條文也沒有規定標示名字的地方,正如上面也有人說可以寫在description。我比較著重法律如何規定。在我刪除建築師名字前那位james已經在執行他自行解讀的法律意思,事前沒有討論,因此未有新共識前,應按照多年來不需標示名字的做法,回退james的編輯。—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25日 (一) 18:47 (UTC)
- 另外,commons會接受flickr等其他網站的自由版權照片,但這些照片通常都不會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並沒有滿足FOP的條件,即使在commons圖片頁補回資料也不會改變照片在flickr上傳時的法律狀態,commons是否還可以接受這些照片呢?例子見下面。—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7日 (二) 09:16 (UTC)
- [[:]] 与 [[:]] 已提删,其余我加了设计单位,确认准确的设计人并不现实。Flickr上的许可条例只能代表在衍生作品的“独创性”的自由,但仍必须原作版权。新上传的照片与以往的照片,发现了,能署名就尽量署名;不能的,得走提删程序。我支持在共享资源增加更详细说明,但最官方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我找到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但简单搜索(包括百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英文”)并未找到一个合适的英文版(最好是官方的)放去讨论。 --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8日 (三) 10:07 (UTC)
- 你提刪[[:]]的理由,就是照片拍攝者在沒有在照片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但這7張照片在flickr全部都沒有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即使你現在於commons圖片頁補回資料也不會改變照片在flickr上傳時的法律狀態,這7張照片依然沒有滿足FOP的條件。這也代表以後commons不能接受沒有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的flickr等其他網站的相關照片,建議製作像Template:FOP-buildings-category warning的模板提醒其他人注意。—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0日 (五) 06:12 (UTC)
- Flickr 上的版权状态我无权管,也没必要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状态);需要的是,尊重原作品版权(加了署名),与保证衍生的自由版权(Flickr上的许可条例)。如果你说“這7張照片依然沒有滿足FOP的條件”,请问对于我们与照片的再利用者来说,使用这照片,侵犯了版权的哪方面(或者在何处没满足FOP条件)?至于那个模板,我加在了c:Category:Buildings in China --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20日 (五) 11:08 (UTC)
- 你提刪[[:]]的理由,就是照片拍攝者在沒有在照片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但這7張照片在flickr全部都沒有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即使你現在於commons圖片頁補回資料也不會改變照片在flickr上傳時的法律狀態,這7張照片依然沒有滿足FOP的條件。這也代表以後commons不能接受沒有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的flickr等其他網站的相關照片,建議製作像Template:FOP-buildings-category warning的模板提醒其他人注意。—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0日 (五) 06:12 (UTC)
- 不是很明白怎樣隻眼開隻眼閉。舉例說,一張沒有滿足FOP條件照片直接上傳到commons,若被發現就會被提刪;那麼這張照片先上傳到flickr,仍然是沒有標示名字,然後再從flickr轉載到commons,依你說commons作為再利用者沒有侵犯版權,這張照片應該不會被提刪了?已看到c:Category:Buildings in China內的模板。那麼中國大陸的FOP其實應該是Not OK,最少也是符合條件才OK?—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0日 (五) 16:26 (UTC)
- 我得意思是说,commons作为再利用者已经满足了FOP的条件(我加了署名)。其余的,如[[:]],因没有署名,不满足FOP条件,于是侵犯了版权,提删。Flickr上有没有署名只影响flickr有没有侵犯版权,不影响维基共享资源有没有侵犯版权。影响共享资源有没有侵犯版权只有Flickr上的许可条例(衍生作品版权)与中国法律(原作品版权;已署名,满足FOP条件)。COM:FOP我加了一句强调。正如Shizhao所说,一般找到原作者或组织并不难;所以变成Not OK有点太过分否决了。--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21日 (六) 17:12 (UTC)
- flickr照片沒有滿足FOP條件前,作出的再授權聲明應是無效的吧?不過看見近期上傳的照片commons也沒有強制要求補回署名,我也隻眼開隻眼閉算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5日 (三) 14:38 (UTC)
- 我得意思是说,commons作为再利用者已经满足了FOP的条件(我加了署名)。其余的,如[[:]],因没有署名,不满足FOP条件,于是侵犯了版权,提删。Flickr上有没有署名只影响flickr有没有侵犯版权,不影响维基共享资源有没有侵犯版权。影响共享资源有没有侵犯版权只有Flickr上的许可条例(衍生作品版权)与中国法律(原作品版权;已署名,满足FOP条件)。COM:FOP我加了一句强调。正如Shizhao所说,一般找到原作者或组织并不难;所以变成Not OK有点太过分否决了。--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21日 (六) 17:12 (UTC)
- 不是很明白怎樣隻眼開隻眼閉。舉例說,一張沒有滿足FOP條件照片直接上傳到commons,若被發現就會被提刪;那麼這張照片先上傳到flickr,仍然是沒有標示名字,然後再從flickr轉載到commons,依你說commons作為再利用者沒有侵犯版權,這張照片應該不會被提刪了?已看到c:Category:Buildings in China內的模板。那麼中國大陸的FOP其實應該是Not OK,最少也是符合條件才OK?—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0日 (五) 16:26 (UTC)
关于建筑作品是否FOP可参考1999年永定土楼纪念章案,原告对土楼的利用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建筑的原作者不是著作权人,肯定只能标注在description里。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5月4日 (三) 06:46 (UTC)
中国领导人肖像能使用官方版本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该法不适用于: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我觉得依据第一款规定,应该可以用,并且使用模板:PD-PRC-exempt标注。
附:胡锦涛官方肖像地址:http://cpc.people.com.cn/GB/64192/64197/5544641.html
习近平:http://cpc.people.com.cn/GB/64192/105996/6463136.html
另外,香港、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能使用官方版本吗?香港、澳门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附:梁振英官方肖像地址:http://www.ceo.gov.hk/sim/bio.html
崔世安:http://portal.gov.mo/web/guest/info_detail?infoid=517538
我提出这个议题的原因是看到新上任的中华民国总统蔡英文官方肖像页面的台湾著作权法,觉得大陆和台湾著作权法规定相似。--Fxqf(留言) 2016年5月20日 (五) 12:59 (UTC)
-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不可使用。Commons曾提删通过。--Wcam(留言) 2016年5月20日 (五) 14:25 (UTC)
- 蔡英文是因為政府網站更改授權,裡面所有資料與素材都是符合共享資源的授權,故能上傳。該模板是有其他人錯誤放置。另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言撰寫者即為臺灣CC授權的倡導者,並已經表示兩者可以互通。--KOKUYO(留言) 2016年5月20日 (五) 15:29 (UTC)
- 追问一句,毛泽东的肖像为什么能使用官方的
天安门城楼版本。--Fxqf(留言) 2016年5月22日 (日) 12:38 (UTC)- “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6年5月22日 (日) 19:28 (UTC)
- 追问一句,毛泽东的肖像为什么能使用官方的
香港沒有肖像權法。香港政府官網介紹行政長官的頁面底部有©符號。——C933103(留言) 2016年5月25日 (三) 20:39 (UTC)
為什麼臺灣的國道、快速道路條目全都沒有行經鄉鎮市區/行經行政區域的章節?
為什麼臺灣的國道、快速道路條目全都沒有像是省道、縣/市道條目的行經鄉鎮市區/行經行政區域的章節?
如市道112號#行經行政區域、臺13線#行經鄉鎮市區這樣依序列出經過xx縣市xx鄉鎮市區,在里程幾公里處與什麼公路相交。這些資訊在國道、快速道路條目全都沒有。-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5月16日 (一) 14:07 (UTC)
- 有人能提供意見嗎?-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5月26日 (四) 02:03 (UTC)
未被接受評級的條目被加入評級要怎處理比較適洽?
激進一些直接提破壞,溫和一些提醒+修正,最柔性的僅知會。上面三種是個人想到的處理方式。
- 有人有其他覺得比較好或者是建議的處理方式?--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5日 (三) 12:02 (UTC)
- 你是指專題評級還是什麼別的?--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25日 (三) 13:38 (UTC)
- 專題評級 重要度評級那些會放討論頁的評級都算。--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5日 (三) 16:25 (UTC)
- 這個應不成問題,一般來說,任何人都可以當第一個給條目評級的人。--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26日 (四) 12:23 (UTC)
- 就我的印象(抱歉我懶得再回去翻頁面),條目的評級是要經過申請的,比較專業術語來說也就是共同評議制(當我自創用語也可以,我不確定這個詞是否存在)。--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6日 (四) 13:37 (UTC)
- 那是理想狀態(英文維基),中文維基的專題人手都不足,通常都是可以自己評,他人有異議才會到專題頁討論。少部分專題的確有專門的評級頁來討論,但往往一放就是放好幾個月沒人理。至於你後面講的評議制,英文維基初衷是要評甲級需要兩位以上的專題參與者同行評審才能評,但中文維基人手不足,多數專題都沒有甲級。--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5月26日 (四) 16:39 (UTC)
杨绛作品条目里使用同一段话介绍是否合适?
在杨绛著作条目(洗澡_(长篇小说)、干校六记、我们仨、走到人生边上:自问自答。译著堂吉诃德未添加。)里导论第二段使用同一段话是否合适,因为和作品相关度不是很大。
这段话能否删除?--Fxqf(留言) 2016年5月28日 (六) 08: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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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 av media是不是該重定向到cite AV media?
如題。現在cite av media是重定向到cite web的。--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29日 (日) 06:09 (UTC)
- 完成。--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16年5月30日 (一) 10:1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