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四年廣東省建設公債條例 (民國24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
外观
← | 民國二十四年廣東省建設公債條例 (民國24年7月) | 民國二十四年廣東省建設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4年11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11月29日 1935年12月1日 公布於民國24年12月1日 |
|
第一條
- 廣東省政府為發展本省生產建設事業,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四年廣東省建設公債。
第二條
-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五百萬元。
第三條
- 本公債用途,為擴充粵省蔗糖、蘇打、硫酸、紡織、肥料、製紙、飲料各廠資金及籌備滃江水電工程之用。
第四條
-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七釐。
第五條
- 本公債按照票面十足發行。
第六條
- 本公債定於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發行。
第七條
- 本公債每年付息兩次,以五月及十一月末日行之。
第八條
- 本公債期限,定為五年,自發行日起,每六個月抽籤還本一次,第一次至第四次,抽還總額百分之八,第五第六兩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十,第七次至第十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十二,至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底止,全數償清。
- 前項抽籤,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及十一月十五日當眾舉行,即於各該月底開始付款,每次抽籤時,由財政部、審計部派員監視。
第九條
-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廣東省西村士敏土廠營業餘利為基金,按照還本付息表所載數目,按月撥交經理銀行列收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專儲備付。
- 前項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審計部、省政府暨財政廳、建設廳各派代表一人,銀行業及廣市商會各派代表一人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廣東省政府定之。
第十條
-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交通銀行及廣東省銀行為經理機關。
第十一條
- 本公債債票分萬元、千元、百元三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十二條
-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抵押及本省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中籤債票及到期息票並得抵納一切省稅。
第十三條
-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損毀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四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编辑]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